索引号 | 01526376-X-10_A/2018-012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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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7〕20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7〕29号)精神,切实加快昌宁县特色小镇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昌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两年基本完成、三年全面完成”的总体要求,2017—2019年,将昌宁红茶小镇创建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将阿背寨小镇创建为“全市一流特色小镇”。
二、创建标准
(一)特色标准。坚持唯一性、独特性和差异性原则,突出主题,精准定位;坚持文化为本、产业为魂,小镇要富有文化内涵,特色要通过规划来体现,产业要通过项目来体现,企业要通过投资来体现。
(二)建设空间。原则上小镇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平方公里,空间布局重点是在现有基础上提升内涵,避免大拆大建和大范围拓展外延。
(三)投入标准。创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小镇三年累计新增投资总额须完成10亿元以上;创建全市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小镇三年累计新增投资总额须完成5亿元以上;2017—2019年,每个特色小镇须分别完成投资总额的20%、50%、30%。建成验收时,每个特色小镇产业类投资和社会投资占总投资比重均须达到50%以上。
(四)运行方式。特色小镇必须有明确的建设运营主体,以龙头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体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
(五)综合效益。2017—2019年,创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特色小镇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含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0%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0%以上;创建全市一流特色小镇的,原则上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就业人数年均增速不低于两位数。
三、工作重点
(一)做实规划编制。编制昌宁红茶小镇、阿背寨小镇的总体规划(含策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县级组织初审后按时报省、市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特色小镇总体规划参照《云南省特色小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进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发展总体规划创建时序要求、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要求,结合各特色小镇实际,充分考虑项目实施的需要进行编制,要在空间形态、建筑风貌、生态特色等方面落实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茶办、县旅游办、田园镇、漭水镇等配合)
(二)强化项目支撑。根据投资标准,以产业发展和特色小镇功能提升为重点,编制特色小镇建设项目规划,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通过省、市级审查的小镇,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启动建设。小镇项目谋划要反复论证,做到可行、可靠,界定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和企业投资为主的经营性项目,每个特色小镇产业类投资占总投资比重、社会投资占总投资比重均须达到50%以上。(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配合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茶办、县工业园区、县旅游办、田园镇、漭水镇等配合)
(三)抓实招商引资。出台特色小镇招商推介方案,创新招商方式,搭建合作平台,利用各种媒体切实加大两个特色小镇招商推介力度。围绕特色小镇发展方向和产业定位,与有意向投资企业达成合作协议,落实投资主体,促进以企业为主体推进特色小镇的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模式参与特色小镇建设。(牵头部门:县招商局;配合部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旅游办、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县茶办、县佳阳公司、田园镇、漭水镇等配合)
(四)加大资金争取。紧盯上级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启动资金、奖励资金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做好包装谋划项目,积极争取省级和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基金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省级:凡纳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2017年省财政每个安排1000万元启动资金,重点用于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2018年底考核合格的省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资金,重点用于项目贷款贴息。2019年底验收合格的省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资金,重点用于项目贷款贴息。2017—2019年,由省发改委每年从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中筹集不低于300亿元作为资本金专项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实现资本金全覆盖。市级:募集设立3亿元的市级特色小镇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全市一流特色小镇建设。)(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配合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财政局、县旅游办、县茶办、县佳阳公司、田园镇、漭水镇等配合)
四、支持政策
(一)保障建设用地。认真贯彻落实省级政策,积极争取省级单列下达的特色小镇建设用地指标,支持省级特色小镇用地需求;对列入市级一流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用地指标给予优先保障。
(二)加大财税支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启动资金、奖励资金和市级建设基金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在县级项目前期经费中优先安排特色小镇前期工作经费。认真落实省、市级税收分享政策,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从项目实施之日起,其缴纳的各种新增税收省、州市分享收入上级返还资金(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给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特色小镇产业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支出。
(三)拓宽融资渠道。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政策性银行和保险资金项目贷款以及特色小镇居民参与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四)优先安排项目。建立特色小镇项目库,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在审核批准、投资补助等方面加大倾斜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申请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省重点项目建设基金,优先争取列入省级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计划和省“十、百、千”项目投资计划以及有关基金支持,优先争取国家和省城镇供排水、“两污”、市政道路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1名处级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昌宁县加快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建立县级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局,具体牵头负责特色小镇建设的综合协调、初审创建方案和规划、动态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加强分工协作。县发展改革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指导,切实做好我县特色小镇申报创建、规划审查、策划、项目审批等各项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和监管,做好规划编制与审查、考核评价、项目建设(每个小镇所有项目打捆统一编制一个可研,同步推进可研、规划、用地、环评四项审批)等有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财税支持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做好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用地支持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指导强化特色小镇用地保障,创新节约用地机制;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做好现代农业产业建设工作;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做好历史文化挖掘、传承和保护工作;县旅游办负责指导做好旅游休闲类景区标准建设工作;县茶办负责小镇茶产业规划,协调茶叶企业参与支持小镇建设;县招商局负责指导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做好税收分享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县统计局负责建立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数据平台和投资项目统计入库工作,收集汇总和通报有关数据。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整合部门资源,支持特色小镇发展,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有序推进。
(三)加强督查监测。根据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阶段性任务,建立工作进度周报、旬报和月报制度,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督查检查力度,各责任部门每月28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建设进展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宣传力度。由县委宣传部牵头,通过新闻发布、专题报道、项目推介、经验交流等,大力宣传特色小镇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及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昌宁县加快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附件
昌宁县加快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范 喜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 涛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于俊荣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成 员:杨 辉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霍永成 县委政研室主任
王 俊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佳阳公司总经理
王一升 县财政局局长
谢弘宏 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局长
胡永兴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夏润南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鲁开发 县教育局局长
施学荣 县民政局局长
李元强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富军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谢永红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有权 县农业局局长
马玉春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志军 县林业局局长
罗 勇 县水务局局长
穆尚勇 县统计局局长
杨春平 县招商局局长
段体宪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沙军良 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张宗贤 县旅游办常务副主任
张德恩 县茶办主任
赵 荣 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马 邹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段其助 县地税局局长
肖韵楚 县国税局局长
杨怀志 田园镇代理镇长
徐喜瑛 漭水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局,由王俊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发展改革局杨存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鲁鹏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