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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3-2-/2021-0108005 发布机构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机构设置及职能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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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保山市局党组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落实地方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有关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负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对全县城乡规划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研究制定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城乡规划理论、政策研究,为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负责依法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中心城区建设规划和报批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的编制、修改、审核、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依法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建筑立面装修、户外广告设施、城市雕塑、小品等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昌宁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包含独立选址项目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验线、基础核验、规划核实、规划验收等批后管理,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的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研究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检查、指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调查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国土空间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承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五)负责昌宁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昌宁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与昌宁县交通局、昌宁县水务局在河道采砂方面的职责分工。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公路安全负责。昌宁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

与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生态修复治理等工作。昌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等工作。

与昌宁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准备、应急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应急救援职责。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统筹协调和调度指挥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昌宁县民政局、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昌宁县水务局、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昌宁县气象局、昌宁县地震局等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配合做好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应急调查、综合防治和处置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与昌宁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民政局会同昌宁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昌宁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内设16个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运转管理工作。负责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机关文电、会务、档案管理、信息、督办、宣传、保密、接待、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综治维稳、扶贫、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拟订并协调推进自然资源全面深化改革规划和年度安排。协调指导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和综合考评。承担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 

(二)组织人事股。承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干部职工的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法规股。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和信访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股。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划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编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工作。承担审批权限范围内具体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批工作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审查报批。承担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股。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承担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相关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昌宁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八)城市规划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措施。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起草城乡规划技术类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规划年度计划;负责与指导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统一管理,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修订规划;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论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全面实施;研究和推广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集聚结构和空间布局,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依法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建筑立面装修、户外广告设施、城市雕塑、小品等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昌宁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包含独立选址项目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验线、基础核验、规划核实、规划验收等批后管理,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指导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联系有关部门的行业规划。

(九)村镇规划股。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指导和监督乡镇开展村庄风貌管控、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全县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和村镇规划编制、实施和备案工作。落实乡镇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城乡详细规划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核发县城建成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和监督乡、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工作。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拟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指导乡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股。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方案的制定等相关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审批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十二)矿产资源管理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等相关工作。负责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有关保护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

(十三)地质勘查管理股。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国家、省、市、县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管,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四)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测绘地理信息建设等项目。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测绘资质资格。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县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建立县级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做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五)执法监督股。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规程、规范,依法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乡镇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业务培训。定期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巡查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跟踪巡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十六)财务股。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和乡镇自然资源所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控编报、内部审计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专项投资。

第五条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21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局长4,督查专员1名;兼职副局长1名(不占县自然资源局科级领导职数):副局长兼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1名。股所级领导职数16名。

第六条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在13乡(镇)分别设自然资源所,乡(镇)自然资源所是县自然资源局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股所级。事业编制32名。其中,股所级领导职数13名:13乡(镇)自然资源所所长各1名。

(一)昌宁县自然资源局田园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5名,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温泉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2名,昌宁县自然资源局翁堵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2名,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漭水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2名,昌宁县自然资源局街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2名,昌宁县自然资源局珠街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2名,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柯街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3名,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大田坝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2名,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卡斯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3名,昌宁县自然资源局鸡飞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2名,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湾甸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2名,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勐统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2名,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更戛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3名。

(二)自然资源所主要职责

13个乡(镇)自然资源管理所为县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代表县自然资源局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能职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规范自然资源使用行为,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巡回检查及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日常信访、统计及动态监测和变更等相关工作。履行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参与本辖区国土空间修复相关项目的实施。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承办主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6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