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0-0608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机构设置及职能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机构职能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辖区内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理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全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各重点企业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规范排污口设置,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施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辖区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配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参与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十五)职能转变。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受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在辖区内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六)完成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和昌宁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作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列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不计入县级机构限额。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内设4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文电、组织、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保密、督查、政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群团工作;承担机关行政管理、安全保卫、值班安排、公务接待、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承担财务、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考核、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工作。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然生态与法规宣教股。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全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县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开展生态示范创建以及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依法治县、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有关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发布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三)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承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企业按要求按时进行申报登记,对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实行有效监管;做好全县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水生态与大气环境股。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和水减排等工作;编制和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和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监督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参与排污许可证中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组织实施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参与排污许可证中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审核管理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和执法监测,调查评估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