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6-8-30/2018-031303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机构设置及职能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昌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昌发〔2011〕30号)精神,设立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国家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抗震恢复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物业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园林业、建筑市场管理、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强化行业管理。
(二)承担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草拟城镇住房、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建筑业管理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责任计价。
(五)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加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有关规定的实施;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稽查职责。
(七)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
(八)制定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对全县城建法律法规监察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县城区规划管理档案及管线数据采集入库更新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制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安全和建设、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旅游小镇等特色小镇建设。
(十)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对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城镇减排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