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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4-6-02_H/2016-0324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公开目录 机构设置及职能 发布日期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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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昌宁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昌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昌发〔2011〕30号)精神,设立昌宁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昌宁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划入原昌宁县经济贸易局、昌宁县科学技术局的工作职责。

(二)划入原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的信息化管理职责。

(三)将原昌宁县经济贸易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归昌宁县农业局。

(四)将原昌宁县经济贸易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归昌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对科技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将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职责交给事业单位或推向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进步、专利等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商贸流通、科技发展战略和对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制定全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投资政策建议和工业与信息化重大项目规划;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拟订引导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牵头拟订服务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组织制订工贸园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推进园区建设;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向园区集中发展;负责园区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监测分析工业经济、信息化运行态势并发布有关信息,采集并运用好价格信息,研究提出工业经济调控的举措与建议;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信息化应急协调,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县电力供需协调和电力需求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工作。

(四)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煤炭行业管理;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协调交通综合运输,指导和推进工业物流企业发展。负责新兴产业的发展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负责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职称评定工作。

(五)指导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全县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八)管理县级科技“三项”费。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提出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政策和规划,推动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审核推荐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

(九)管理全县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民营科技企业及技术市场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十)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务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十一)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十三)指导协调全县各部门和乡镇的科技进步工作;管理县级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科技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参与制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措施;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归口管理县级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