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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784/20241107-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翁堵镇
公开目录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日期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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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云南省计划生育惠民惠农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资格认定标准:

1.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程序性违法不包括);

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迪庆州为年满55周岁);

6.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注意事项:

1、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2、对于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业人口,按《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云政发[2003]84号)和省委临沧专题会议确定的原“奖优免补”41个试点县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在2003年8月1日—2004年6月1日期间已办理了有关手续的,可以继续享受。未办理相关手续和非41个试点县的这部分人员不得享受。

3、养老生活补助费以年度为单位计发,享受“补”的对象在未领取当年补助之前死亡的,仍可发给该年度的养老生活补助。

死亡者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

4、“有生育史”是指活产史;

5、再婚夫妇中只有一方有生育史,且已死亡,另一方符合其它奖励条件的,可以享受;

6、对象本人申报的姓名或出生年月与户口册、身份证记录不一致时,应以身份证为准。如未办理过身份证,则以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的为准。

7.不要求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资格认定标准: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户口登记在云南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依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证明材料。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4.补助费以年度为单位计发,对象在未领取当年补助之前死亡的,仍可发给该年度的生活补助。 死亡者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三、“奖优免补”政策(一)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奖励对象:1.农业人口独生子女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资格认定标准:(1)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业人口。(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子女1.夫妻依法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3.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注意事项:1.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非复读生);2.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3.父母未农转非,子女农转非的,其父母和子女可继续享受有关奖励;4.每名奖励对象在高中阶段和大学(大专)阶段分别享受一次奖励。录取后未入学的,不予奖励;中途退学又重考的,不再重复奖励;考取本科后又升本科的,不再补发奖学金。奖励标准:小学生每人每学年16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260元考取高中阶段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000元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200元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2000元。(二)升学加分(优)奖励对象:独生子女资格认定标准:1.父母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业人口。2.本人必须是应届毕业生;3.参加升学考试的。加分标准:

1、2004年独生子女小学毕业升本县(市、区)初中时,在未“普九”的地方,加20分优先录取;初中毕业报考本州(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优先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20分优先录取;高中毕业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给予加20分优先录取。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2、2016年中考政策不变,高中毕业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给予加15分优先录取3、2022-2023年参加高考的,维持现在加分15分的政策不变;2024-2026年过渡期内参加高考的,加分分值调整为10分;2027年过渡期后加参加高考的,加分调整为5分。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考生,无论家庭子女数为几人,均不再享受该项加分。(三)免除新农合个人承担费用(免)奖励对象:1.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2.农村双女户父母;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资格认定标准:1.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业农村居民;2.双女户:(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2)只生育了(或收养)过两个女孩;(3)采取了绝育措施。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女孩,且本人或原配偶施行了绝育手术。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1)夫妻依法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3)不能再生育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的条件(4)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注意事项:1.为避免重复享受政策,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和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等对象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免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费的范围。2.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即“补”)的奖励对象但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不得纳入。四、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资格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独生子女死亡;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6.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注意事项:1、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单亲家庭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领取抚慰金;2、离婚的单亲家庭只要求单亲一方符合标准,前配偶再婚后的生育和收养行为不影响其领取抚慰金。发放标准:

5000元/户;离婚的单亲家庭2500元/人;丧偶的单亲家庭5000元/人。注:领取了抚慰金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退还已领取的抚慰金;领取抚慰金后夫妻双方或一方再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或收养的一方应退还2500元的抚慰金。政策界限:2016年1月1日前出生计划生育奖励扶助,2023年1月1日后出生生育支持项目五、生育支持项目(一)一次性生育补贴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认定标准与收养子女不计入)。享受标准:二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三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5000元。(二)资格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注:涉外婚姻也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包括在境外取得法律认可的婚姻证书)生育一、二孩时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在已办理婚姻登记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相应纳入补贴范围。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申报地点为子女户口登记地村(居)委会)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 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注: 生育政策以《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规定为准。子女顺序以申报补贴的子女出生时的子女数为准。例如:一对夫妻已生育过2个孩子,2023.1.1后又生育第三孩,生育三孩后前面生的2个孩子死亡了1个,这个孩子算符合政策生育的三孩;生育三孩前前面生育的2个孩子死亡1个,则这个孩子算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再婚夫妻以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数计算子女数,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无论判归哪一方,均不计算。(注意与生育登记区别)收养子女不计入。(二)育儿补助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0-3岁)。享受标准:按年发放800元育儿补助。注:按年发放(符合条件的子女死亡的,只要1月1日存活就可纳入补助范围)资格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注:子女户籍发生变动的,以当年1月1日时子女户籍所在地申报。迁往外省的,发生变动次年不再享受。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育儿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育儿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三)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0-3岁)。享受标准: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资格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