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6X4/20260609-00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鸡飞镇 |
| 公开目录 | 涉农补贴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
| 文号 | 浏览量 |
1.关于补贴对象。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包括华侨社区,下同)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种地人员(含职工、非职工从业人员、场员、土地承包户、种植户)。鼓励拥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明确约定补贴资金兑付对象,合同约定兑付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可按合同约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给流转耕地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同未约定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国有农场企业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转让且在合同中明确兑付对象的,按合同约定对象兑付补贴;在合同中未明确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
财政供养人员(指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下同)本人不得领取该项补贴,家庭成员中仍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国有农场企业人员且符合发放规定的,补贴原则上直接发放至相关人员社会保障卡。
2.关于补贴依据。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土地,原则上以承包租赁合同中租赁地块的国有土地确权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通过合法流转取得耕地经营权并约定兑付对象的,以合同流转地块的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为补贴依据。
3.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以及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6)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未通过验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8)管控类耕地中,未严格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企业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4.关于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中央和省下达、上年结转),按照各乡镇上报审定符合补贴标准的耕地补贴面积,计算并确定县域内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统一补贴标准,严禁各乡镇(农场企业)以其他工作事项为由另行制定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