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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0-0303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3-03
文号 昌政办发〔2020〕7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昌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2019年9月27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莅昌调研提出的禁养区划定整改要求,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禁养区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二、划定结果

(一)调整前划定结果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312.61平方千米。具体是:

(1)重要江河流域保护区。将澜沧江流域、黑惠江流域、勐统河流域、柯枯河流域、右甸河流域5个重要江河流域划为禁养区,面积238.14平方千米。

(2)重要水库保护区。将全县67个水库划为禁养区,面积47.83平方千米。

(3)饮用水源点保护区。将34个饮用水源点划为禁养区,面积4.85平方千米。

(4)集镇居民区。将5个城镇居民划为禁养区,面积5.12平方千米。

(5)文物及古茶树群保护区。圈定文物保护点20个,划定古树茶群保护禁养区17个,面积16.67平方千米。

2.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面积529.04平方千米。具体是:

(1)重要江河流域保护区。将澜沧江流域(含澜沧江自然保护区)、黑惠江流域、勐统河流域、柯枯河流域、右甸河流域常年水位线沿岸纵深外10米至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共划定五个限养区,面积416.66平方千米。

(2)重要水库保护区。将67个重要水库正常水位线外20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划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面积67.88平方千米。

(3)饮用水源点保护区。将34个水源点、取水口正常水位线外200米至500米范围划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面积20.21平方千米。

(4)城镇居民区。将城镇居民区、文化教研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外200米至500米范围划为限养区,共划定限养区5个,面积24.29平方千米。

(二)依法调整后划定结果

依法调整后,全县共划定17个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总面积153.24平方千米,禁养区内禁止从事一切规模养殖活动。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3个,面积25.68平方千米;自然保护区1个,面积90.85平方千米;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13个,面积36.71平方千米。全县不再划定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施甸等4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批复》(保政复〔2013〕16号)、《昌宁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保山市昌宁县卡斯镇水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将河西水库、水平水库、麻地河水库和清灵寺水源点饮水水源保护一、二级保护区25.68平方千米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划定如下:

(1)河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划定面积20.63平方千米。划定区域涉及田园镇新城社区、达丙社区,漭水镇翠华社区、共裕社区。涉及漭水镇翠华社区街子、大石头、大山洼、十家村、新房子、和乐地、石场河、芦子菁、团山、独山10个村民小组,共裕社区中山、麻地2个村民小组,以及田园镇达丙社区新村、新城社区河对门、街子、大园子、山坡田、瓦谷箐的部分林地。划定四至范围:东从懒碓河、上老坡头起顺山脊沿木鱼山头、杨家园、莲花寺、指路碑茶所、麻地坡头、桃子树丫口、黄家坡头过磨面丫口岭岗接十家村,南至水库大坝,西从大坝脚起背阴山顺山脊过大山头至岩蜂窝、大烂地、独山、细脖子至倒青木树、羊圈过空树凹丫口接十家村,北至十家村。

(2)水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划定面积3.26平方千米。划定区域涉及卡斯镇兰山社区、广邑社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正常蓄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游的整个汇水区范围。

(3)麻地河水库和清灵寺水源点饮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划定面积1.79平方千米。划定区域涉及田园镇关庙社区、龙井社区、文昌社区、宝丰社区。划定四至范围:东从张家山岭岗往南至宋家湾岭岗,南从宋家湾岗、牛窝铺丫口至大墩子山岭岗,西至大墩子山,北从大墩子山往东经小湾子洪家山、牛湾塘至张家山岭岗。

2.自然保护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昌宁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7—2025),将澜沧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90.85平方千米。包括天堂山、老君山2个片区。涉及漭水镇翠华社区、沿江村、联福村,大田坝镇华严村、湾岗村、文仓村,耈街乡栗木村、阿干村、新厂村。老君山片区划定四至范围:东至耈街谢家村,南邻轻木山,西邻澜沧江,北至澜沧江永平大河汇入口;天堂山片区划定四至范围:东至炒米山,南至漭水镇马鹿塘,西至华严纸厂,北至澜沧江边即昌宁与永平县界。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昌宁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将全县13乡镇城镇居民区、文化教研区等13个人口集中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36.71平方千米。其中:大田坝镇集镇居民区1.01平方千米,柯街镇集镇居民区1.3平方千米,卡斯镇集镇居民区2.06平方千米,湾甸乡集镇居民区2.9平方千米,翁堵镇集镇居民区0.47平方千米,鸡飞镇集镇居民区0.57平方千米,温泉镇集镇居民区1.38平方千米,勐统镇集镇居民区2.2平方千米,更戛乡集镇居民区0.75平方千米,田园镇集镇居民区21.91平方千米,漭水镇集镇居民区0.8平方千米,耈街乡集镇居民区0.9平方千米,珠街乡集镇居民区0.46平方千米。

《昌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17年7月11日印发的《昌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附件:昌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区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