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18-091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9-15 |
文号 | 昌政办发〔2018〕55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建设施工领域劳动用工行为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在建设领域和非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和按月支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到2020年,在全县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县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二、全面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一)严格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
1.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的简易《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2.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手续。
3.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并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
(二)落实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制度
1.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施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建立施工人员名册,建立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2.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禁止进场务工,不得以包代管。
3.严格执行《保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制度(试行)》,分包企业要将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逐步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运用,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三、依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一)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帐管理制度
实行建设工程费用中有关人工费用(包括工程造价中的定额人工费、规费及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计算的人工费调差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1.将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所选择银行,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开户银行代发人工工资(劳务费),承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只用于支付人工工资。
2.建设单位应优先按照工程进度按比例(比例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数额(人工费用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将人工费优先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在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人社部门备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
4.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或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全面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严禁施工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1.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
2.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3.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对于用工周期短(一个月内),不能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由施工承包企业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将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四、切实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一)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
将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年初在财政应急账户预算200万元予以保障。完善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动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由动用应急周转金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偿,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1.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和《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报告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跨地区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管理。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在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动用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所动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实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2018年9月起,建设项目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按项目中标价3%的比例缴存;中标价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的,按项目中标价2.5%的比例缴存;中标价在3000万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以内的,按项目中标价2%的比例缴存;项目中标价6000万以上的,按1.5%的比例缴存。每个施工合同价款基数核定缴存总额不超过350万元。
对1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总承包的项目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给予减免缴存;对1年内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总承包的项目视情况按照不少于应缴存额150%的比例缴存,对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总承包的项目,按应缴存额200%的比例缴存。
3.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等市场机制作用,探索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缴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缓缴。
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开工建设的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时,立即启动包保责任制,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三)落实施工现场信息“双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保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公示牌制度(试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进行用工管理信息公示,实现所有施工现场全覆盖。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用工管理信息公示的内容为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信息。
五、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一)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优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将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
2.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全县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3.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办完一件,销号一件。
4.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健全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
5.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快立快查;对发现欠薪企业或责任人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苗头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处理;对查证属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效能
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发挥乡镇、村(社区)、企业各类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畅通申请渠道,对农民工欠薪争议案件优先受理。
(三)实行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治
落实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推动联合惩戒工作落实。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平台。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控、处置。在本辖区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弄虚作假非法聚众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发生越级上访、异地讨薪群体事件欠薪发生地在本辖区的,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派员劝返,妥善处理。充分利用县内主流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传媒手段,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建立健康的法治环境,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加强建设领域监督管理
(一)加强建设领域市场监管。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视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或减免情况,对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情形时,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根据招标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公司)向人社部门出具查询函查询投标企业工资支付信用记录信息,对投标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进行评审。
对3年内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或因拖欠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情节严重程度在评审时予以扣分;若中标的,发现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七、组织保障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调整充实昌宁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并根据“三人议事”制度分工,对重大欠薪案件实行县处级领导包案制度。
各乡镇要相应充实调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宣传;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责;综治维稳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情况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出社会稳定隐患进行预警提示,参与排查、化解和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问题的接待办理,组织协调各部门及时化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纠纷;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做好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开展给予经费保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安机关负责防控和处置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办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在招投标环节落实投标企业工资支付信用记录信息审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查处移送的拖欠工资失信企业违法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解决涉及监管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水务、工信、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环境保护、工业园区、扶贫、移民、民宗、电力、烟草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行业)监管责任,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检察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资民事案件;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行昌宁支行负责对各商业银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等关联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工作;
(三)明确工资支付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分包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四)强化责任追究。县人民政府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签订《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目标责任书》,由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政策制度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不作为,导致本辖区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或解决问题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及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附件:1.昌宁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昌宁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任务分解表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昌宁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委,综治办,政府办,政府督查室,法院,检察院,信访局,法制办,发展改革局,工业科技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移民局,扶贫办,民宗局、工业园区,总工会,国资委,人行昌宁支行,电力公司,13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2
昌宁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任务分解表
事项 |
工作任务 |
工作措施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备注 |
全面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
严格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
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
工程建筑领域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 |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
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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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 |
出具书面证明,注明工资支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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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和工资实名管理制度 |
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施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建立施工人员名册,建立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不得以包代管,不得让非实名登记人员进场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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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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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
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
将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
人行昌宁支行、国有金融单位 |
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 |
建设单位应优先按照工程进度按比例(比例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数额(人工费用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将人工费优先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
账户资金用于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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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在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人社部门备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
人行昌宁支行、国有金融单位 |
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
||
建设领域项目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或者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昌宁支行、国有金融单位 |
|||
全面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 |
用人单位要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 |
各用人单位 |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
|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和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
人行昌宁支行、国有金融单位 |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受承包企业委托的项目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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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于施工单位用工周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当日或按日结清工资,开具工资结算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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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工资支付制度保障作用 |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
在工程建设领域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他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在工程项目(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所在地实行专户管理,由县人社部门监管。 |
工资保证金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或批准开工报告前,按项目总造价的规定比例缴存;发生拖欠行为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单位1个月应发工资总额缴存。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或用人单位,由相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缴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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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从2018年9月起,建设项目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按项目中标价3%的比例缴存;中标价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的,按项目中标价2.5%的比例缴存;中标价在3000万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以内的,按项目中标价2%的比例缴存;项目中标价6000万以上的,按1.5%的比例缴存,缴存总额不超过350万元。对1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总承包的项目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给予减免缴存;对1年内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总承包的项目视情况按照不少于应缴存额150%的比例缴存,对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总承包的项目,按应缴存额200%的比例缴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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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人行昌宁支行、国有金融单位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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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 |
将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年初预算200万元予以保障,制定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 |
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及时补足,确保足额储备。动用应急周转金后要依法予以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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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双公示” |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进行用工管理信息公示,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用工管理信息公示的内容为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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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
加强基层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
按照《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通知》〔保人社发2017〕149号文件要求落实。 |
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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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 |
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跨区域联动处理欠薪案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健全人社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县总工会、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推动完善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审判机关财产保全和公安机关快立快查等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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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效能 |
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畅通调解仲裁申请渠道,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县法院、司法局、 总工会 |
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作用,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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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治 |
建立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和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
县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人行昌宁支行 |
县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总工会、国有金融单位 |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监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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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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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
完善欠薪应急处置预案,对重大欠薪事件启动应急预案。 |
县信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相关责任单位 |
加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控、处置。对有组织串联上访苗头的,提前处置,对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的以及异地讨薪群体事件欠薪发生地在本辖区的,由应急指挥部及时派员劝返,妥善处置,并进行舆情应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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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 |
县公安局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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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领域源头管理 |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
综合采取招标投标审核、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对违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违法转包分包以及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理或处罚。 |
加强建设资金监管 |
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已落实证明材料。 |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
县发展改革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
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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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同级政府筹措资金优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对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情形时,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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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
在施工企业参与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时,由招标单位(公司)以查询函的方式统一向人社部门函请出具投标企业“工资支付信用记录”信息。 |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进行评审。对3年内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或因拖欠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情节严重程度在评审时予以扣分;若中标的,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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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程款支付结算行为 |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
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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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 |
成立议事协调机构 |
建立昌宁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昌宁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
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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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各方监管责任 |
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行业)监管责任 |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
县政府办、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监察委、县政府督查室及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欠薪问题突出的重大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督办。 |
落实”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
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和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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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项目(行业)监管责任 |
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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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
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问题的接待办理,组织协调各部门及时化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和纠纷。 |
县信访局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责任单位 |
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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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
县发展改革局 |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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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
县国资委、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各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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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落实资金保障。 |
县财政局 |
落实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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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
县公安局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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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工作。 |
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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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 |
县人民法院 |
各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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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民工维权法律法规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
县司法局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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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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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
县总工会 |
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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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商业银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等业务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
人行昌宁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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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情况纳入综治维稳综合目标考核。 |
县综治办 |
各责任单位 |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出社会稳定隐患进行预警提示,参与排查、化解和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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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参与竞标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审查工作。 |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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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本部门本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和牵头解决欠薪问题。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局、林业局、扶贫办、移民局、电力公司、烟草公司、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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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责任追究 |
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签订《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目标责任书》,制定年度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
县监察委、政府办、县政府督查室、法制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
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措施规定不落实,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履行不落实、依法处置不得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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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理性维权 |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对失信企业公开曝光。 |
县委宣传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监管部门、13乡镇 |
县总工会 |
对重点行业企业,不定期开展送法上门、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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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