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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18-0725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7-25
文号 昌政办发〔2018〕47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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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昌宁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7—2025)》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强化资源保护,提升保护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自然保护区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障昌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完成各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自然保护区管护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切实担负起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把落实整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现问题来抓,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压实责任;要配合环保、国土等部门,突出整改效果,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按时限完成。

(二)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严格按照《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进行分解的通知》(昌办发〔2017〕15号)和《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反馈意见问题保山市林业局整改方案》的要求,对昌宁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整改问题,逐项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按期完成。特别是整改时限要求2018年内完成的整改事项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要按照方案和反馈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认真梳理,完善档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按照《整改方案》,认真对照整改措施,开展逐条逐项梳理,查缺补漏,及时补充支撑材料,完善档案管理。对已完成整改并通过省、市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认可的,及时进行销号处理。

二、全面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一)切实加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宣传力度。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1〕22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自然保护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动员周边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不断扩大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要依托自然保护区建立科普、教育和实习基地,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引导公众了解自然、热爱自然、保护自然,让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保护氛围。

(二)切实强化自然保护区规划管理。要严格按照《昌宁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7—2025)》进行建设和管理,切实维护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明确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四至界线和功能区划,明晰土地和林地权属,同时做好标桩、立界工作。明确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林地权属进行分区域管理,涉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周边的乡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做好四至界线的认定工作,熟悉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范围,核查保护区内现有建筑物和人类活动地点,明确历史遗留问题、民生问题、开发问题等;清晰梳理出自然保护区四至范围及坐标点,并按照总体规划选定出设立界碑、界桩、警示牌和宣传牌的位置图表。

(三)切实健全巡视和监测制度。要构建科学长效的保护区巡护、监测制度及运行体系,按照总体规划制定巡护规范和监测标准,健全生态监测站点网络,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资源调查、动态监测档案和资源数据库,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典型生态系统的消长变化,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评估和生物多样性评估,逐步实现自然保护区巡护规范化、监测标准化、信息数字化。每个自然保护区管护所至少建立一个标准的生物多样性监测样地,进行科学监测。

(四)切实强化保护执法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周边群众、护林员开展日常巡护,确保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同时,乡镇和两个管护所要加强自身资源林政执法能力建设,协助森林公安加大执法力量,依法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内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和开发建设项目管理;要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公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身建设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提出批示精神,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决不能先破坏后治理,切实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二)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要不断增强对《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要求的学习,逐步提高自身能力。

(三)不断提高管护、执法、建设的能力。要严格执行国家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规定: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也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划。要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对关键岗位人员加强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队伍,确保自然保护区事业长期健康发展。

(四)切实加大保护区经费投入。县财政局要将保护区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林业局要不断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的投入,严格资金预算,切实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对县级财政预算的管护资金,保护区管护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方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断提高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