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13_A/2018-012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1-20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昌宁县省级卫生县城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昌宁县省级卫生县城复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云南省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提升全县城乡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实现环境改善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根据《云南省卫生县城标准(试行)》《云南省卫生县城考核命名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昌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坚持“全民动员、全员参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政企互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巩固云南省卫生县城创建成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市容管理、完善县城基础设施,做好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病媒生物防制、传染病控制等工作。增强居民健康意识,提高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顺利通过云南省卫生县城复审。
三、组织保障
为确保复审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昌宁县省级卫生县城复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惠铭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唐建洪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沙军良 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夏润南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段晓勇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杨怀志 田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
成 员:周世珍 县委编办主任
鲁开发 县教育局局长
王一升 县财政局局长
张国勇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自军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粮食局局长
黄有权 县农业局局长
周富军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谢永红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罗 勇 县水务局局长
李元强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兰春宁 县农业局副局长、畜牧兽医局局长
段体宪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马 邹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庆伟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王庆远 县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爱卫办(县卫生计生局),由王庆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任务分解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云南省卫生县城复审方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城带乡,城乡联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乡镇、村(社区)等活动。(牵头单位:县爱卫办;配合单位:县爱卫会成员单位)
2.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牵头单位:县爱卫办;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爱卫会成员单位)
3.县爱卫办行政列编,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村(社区)和各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爱卫办;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田园镇人民政府)
4.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病媒生物防制、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农村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牵头单位:县爱卫办;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爱卫会成员单位)
5.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病媒生物防制、控烟、卫生先进单位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县爱卫办;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爱卫会成员单位)
6.畅通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对群众的投诉和建议有处理结果,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达到85%;投诉平台设在县综合执法局和县爱卫办。(牵头单位:县爱卫办、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县爱卫会成员单位)
(二)健康教育
1.县健康教育机构健全,工作网络完善,人员、设备、经费落实,社区、医院、学校等有健康教育网络,并能发挥作用。(牵头单位:县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台,田园镇人民政府)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开展健康教育课程,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7%;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3.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健康教育,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60%,基本技能掌握率≥60%。(牵头单位:县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田园镇人民政府)
4.各级各类医院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住院病人有关知识知晓率≥80%。(牵头单位:县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各医疗机构)
5.报纸、电视台等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专栏,采用多种形式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创卫工作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和监督。(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卫生计生局、广播电视台)
6.各行业、各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等健康教育,有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0%。(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7.车站、广场、公园等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健康教育专栏。(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局、客运站)
8.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设有禁烟标识,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建成区无烟草广告。(牵头单位:县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烟草公司)
(三)市容环境卫生
1.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各项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城镇建成区道路路面平整完好,硬化率≥95%,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2.把市容环境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标准》要求。县城主次干道路面平整,环卫设施整洁完善,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卫生状况良好。风景区标牌规范、美观、醒目,环卫设施标识符合标准要求;“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县城道路亮化、美化,照明实施完好,路灯亮灯率≥95%。(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田园镇人民政府)
4.建成区环境干净整洁,落实清扫保洁制度,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建成区内垃圾袋装化覆盖率≥80%,密闭储存、清运,运输车辆车体完好整洁,密闭清运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田园镇人民政府)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6.生活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处理;公厕为水冲式,二类以上公厕不低于公厕总量的20%。(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7.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管理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识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综合执法局)
8.各类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贸市场做到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经营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亮证经营,活禽销售设立独立区域,隔离屠宰,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设有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点,并公布监测结果;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过度市场划行规市,分摊经营,卫生状况良好。(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
9.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规范设置隔离护栏,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音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爱卫办)
10.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平方米。(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1.县城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牵头单位:县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综合执法局,田园镇人民政府)
12.建成区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牵头单位:田园镇;配合单位:县畜牧兽医局)
(四)环境保护
1.建成区近三年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案件。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果和应急预案,有应急经费、设备和人员,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2.全年空气AQ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60%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96%。建成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卫生计生局)
4.县城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水务局)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5分贝。(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公安局)
6.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10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要求。(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7.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K66-2005)要求;医疗、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局)
(五)病媒生物防制
1.县爱卫会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村(社区)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切实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各项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防蝇、防鼠设施完善。(牵头单位:县爱卫办;配合单位:县爱卫会成员单位,田园镇人民政府)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鼓励有害生物防制专业公司以市场化形式参与消杀活动。(牵头单位:县爱卫办;配合单位:县爱卫会成员单位)
3.广泛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特别对粮食、餐饮、食品加工、集贸市场等病媒生物适宜栖息的重点单位开展防制技术培训。(牵头单位:县爱卫办;配合单位:县爱卫会成员单位)
4.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标准,另两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牵头单位:县爱卫办;配合单位:县爱卫会成员单位)
(六)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卫生
1.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县委编办;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2.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3.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操作规范;“五病”调离率达100%;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积极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4.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水污染事故报告处理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次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要求;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剂和饮用水消毒设备有卫生许可批件;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卫生计生局)
5.二次供水单位水质管理规范。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检测、清洗、消毒,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剂和饮用水消毒设备均有卫生许可批件;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资料齐全规范。(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卫生计生局)
(七)食品安全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职责明确,责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资料齐全。(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
2.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具体实施计划,各项监督监测任务落实;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资料齐全。(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卫生计生局、农业局)
3.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局、卫生计生局)
4.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有效证照,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采购索证、进货查验、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有卫生操作规程,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卫生计生局、农业局)
5.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6.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卫生监管范围,持有有效证照;对流动食品摊点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制品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
7.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五病”调离率100%。(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管局)
8.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医院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卫生计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爱卫办)
9.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
10.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音、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八)疾病预防控制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措施,资料齐全规范;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机构健全、经费落实,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用房、设备、交通工具等。(牵头单位:县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局)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疫情管理人员持有效上岗证;有健全的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控制院内感染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规范的传染病预检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近两年无院内感染暴发疫情。(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3.各级卫生应急机构健全,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业预案,组建应急队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培训或演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率、报告及时率达100%;120绿色急救通道,能快速、有效处置和运转患者。(牵头单位:县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各医疗机构)
4.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3%。(牵头单位:县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各医疗机构)
5.鼠疫、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疟疾、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符合国家、省、市规划要求,近三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6.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预防接种;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实现规范管理,在接种点明显位置摆放或张贴一类苗、接种程序、注意事项等公示牌,安全注射率100%;儿童建卡、建证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以上。有流动儿童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做好流动儿童的建卡、建证工作,接种率达95%以上,每年有流动儿童接种率专项调查。(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7.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要求报告疫情,无瞒报、漏报现象,有校医(600名以上学生)或兼职校医负责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管理。(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8.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储存规范;医源性污水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牵头单位:县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各医疗机构)
9.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牵头单位:县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各医疗机构)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村(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开展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村(社区)、卫生单位等评比活动,资料齐全。(牵头单位:县爱卫办;配合单位:田园镇人民政府)
2.村(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饲养宠物和鸟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车辆停放整齐;认真开展村(社区)和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社区环境综合整治率≥80%。(牵头单位:县爱卫办;配合单位:田园镇人民政府)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符合卫生要求,无占道经营现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局)
4.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置、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能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县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田园镇人民政府)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责任单位:田园镇人民政府)
(十)农村卫生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村(社区)卫生室建设和医疗用房、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符合要求,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3.积极开展卫生村(社区)创建活动,县城所在镇30%的村(社区)建成省级卫生村(社区)。(牵头单位:田园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爱卫办)
4.学校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均达80%以上。(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爱卫办)
5.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牵头单位:田园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6.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牵头单位:田园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爱卫办、畜牧兽医局)
7.村民卫生习惯良好,农户室内外环境整洁,积极开展卫生示范户评比活动。(责任单位:田园镇人民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各单位要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把省级卫生县城复审工作提到当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切实增强治理环境卫生的紧迫感、责任感。
(二)强化执法监督,全面推进复审。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依法打击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予以曝光,为全面推进复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实行长效管理。要从机制、制度、队伍、资金方面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实行长效管理,做到资料档案齐全,确保复审工作有序推进。
(四)实行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全力推进复审各项工作,确保各阶段目标任务圆满实现;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到位、推诿扯皮、推进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