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35N-/2020-1214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温泉镇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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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听取法律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全面推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听取法律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温泉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所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法律意见是指镇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法律顾问意见和建议,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法律顾问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听取意见:
(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通知法律顾问,要求其提出法律意见。
公布的事项包括: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2.公众及法律顾问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法律顾问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及法律顾问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法律顾问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二)召开座谈会。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乡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向参会人员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认真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吸收科学、合理成分。
(三)向专家咨询、请求论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政府召开的该项决策会议上应当就听取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作出说明。
第七条依法应当公开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镇政府决策。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未将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决策机关反映,导致决策失误,影响政府形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各村委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镇政府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1年8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