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35N-/2020-071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温泉镇 |
公开目录 | 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切实改善集镇人居环境、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基础设施完备、集镇管理有序、环境整洁优美,提高集镇品位、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优化投资环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温泉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温泉集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镇感恩园路口至和睦小区临街临路范围内的所有商铺必须进店经营,经营场所统一划定为门窗关闭后室内部分,所有外摆部分视为占道。严禁占用人行道及车行道经营、占道维修加工、占道摆放杂物(花卉植物盆景在不影响环境及通行的情况下适量摆放)。涉及占道设立休息区、占道设立炊事生活区、占道生产、无证无照经营、行道树下自行种植植物的行为,经告知后仍然不予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私搭乱建;严禁长时间、大面积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建筑材料及垃圾、杂物。
三、集镇区域内的犬只只能圈养或者拴养,犬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犬只吠叫时,应当及时制止,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四、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占道停放;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将机动车驶入摩托车停车泊位及人行道停放,集镇范围内严禁停放大型货运车辆,确需装卸货的商户安排好装卸货时间,避开赶集日驶入装卸货,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五、各单位、商户、居民户门前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共同维护门前卫生(地面、墙面、招牌干净)和秩序(责任范围内无乱停放车辆、无乱堆放杂物、无占道现象),并对不良行为及时劝阻。
六、各单位、个体商户、居民户必须在室内或摊点前自备垃圾桶储存垃圾,在集中清洁时将垃圾倒入指定垃圾箱内,由清洁人员统一清运;脏水必须入沟或倒入下水道,严禁向沟渠、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不得随意倾倒在街面、人行道上,严禁在集镇垃圾桶内焚烧垃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街道安全通畅和保护集镇环境卫生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损坏、占用和挪用集镇公共设施、破坏街道绿化;不得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阻挠保洁人员正常开展清洁工作。对干扰阻挠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条幅、拱门、气球、彩旗(带)或张贴、喷涂宣传标语;不得随意开展营销等活动;不得使用高分贝音响招揽顾客,影响其他居民。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个人遵照执行,凡有以上违规现象的单位、个人务必于2020年7月13日24:00时前自行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温泉镇人民政府将开展集中强制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人人动手,整脏治乱,掀起一场环境综合整治的全民行动。
特此通告
温泉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