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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35N-/2020-1125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温泉镇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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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解读《昌宁县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现就《昌宁县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护林员的定义、管理职责、护林员的职责、选聘与解聘、权利与义务、管护管理、监督考核等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昌宁县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保山市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乡镇林业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关于护林员的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三、关于管理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护林员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指导林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二)县林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全县护林员管理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护林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县林草局制定年度方案。

(四)县扶贫办负责生态护林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审定。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护林员管理工作。

(六)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区范围内护林员的管理工作。

(七)乡镇林业工作站(林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护林员的管理工作。

(八)村(社区)负责对辖区内护林员的管理工作。

四、关于护林员的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地等自然资源进行巡护、值守或辅助性管理工作,并做好巡护记录、值守日志和月工作总结等;

(三)协助县、乡、村三级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管理责任区内的火源,巡查并及时报告火情和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异常活动或死亡、毁林种植养殖等情况,及时清除布设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盗猎工具并报告情况;及时劝止并报告偷砍盗伐林木和野生植物、非法捕猎或伤害野生动物、非法破坏或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破坏造林地苗圃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毁坏森林、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等宣传碑(牌)、标志碑(牌)、界桩(牌)、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协助调查处理各类涉林案件。

(四)做好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县、乡林草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关于选聘与解聘

(一)选聘

1.管护责任单位可以采取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护林员,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进行协议聘用管理。

2.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业单位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请申报、审核、公示、聘用五个环节进行选聘。

3.护林员选聘条件:

(1)热爱生态资源保护事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2)具备基本读写能力,自愿参与管护工作;

(3)年龄在16周岁(非在校生)以上,年龄上限原则上以第三方可投保意外伤害险的最高年龄为准,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4)熟悉当地林情社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村民优先选聘;

(5)生态护林员应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1户建档立卡户选聘生态护林员不超过1名。

(二)解聘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合同)并予以解聘:

1.身体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

2.主动要求退出的;

3.监守自盗毁坏生态资源的;

4.防火期内脱岗,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火灾、病虫害、破坏生态资源案件未及时发现和报告、并未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进行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5.所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案件故意隐瞒不报,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阻碍的;

6.违反管护协议(合同)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7.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退出的。

六、关于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护林员享有及时足额领取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合理劳务报酬的权利。

(二)义务

1.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管护制度,确定管护区的管护要求、管护方式、管护成效标准,确定护林员工作性质、出勤标准和劳务报酬,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教育引导护林员正确履职尽责。

2.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提供护林员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佩戴标识,向护林员清晰明确交付管护责任区项目类型、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及时向护林员按管护协议(合同)约定发放劳务报酬。

3.护林员应当认真履行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管护责任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参加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培训。

七、关于管护管理

(一)县林草局应当与乡镇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根据年度管护方案,本着全面、有利管护的原则,采取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管护方式,合理安排护林员岗位。

(二)县林草局应当与乡镇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统筹考虑管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护林员专职或兼职的工作性质,可以根据森林草原防火的工作特点,季节性加聘临时护林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护林员培训。

八、关于监督考核

(一)县林草局应当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护林员监督检查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县林草局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考核工作,制订护林员考核评价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统一实行护林员年度百分制量化考核,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单位按照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履职考核。国有林业单位负责对经营管理区范围内的护林员进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护林员进行考核,乡镇林业工作站(林业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做好配合工作。

(三)县林草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测算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并建立以奖惩、续聘解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将护林员管护实绩与劳务报酬挂钩,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