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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533025MB0R020787/20231108-00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地震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 发布日期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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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地震局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及依据

依据《云南省地震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云南省地震局,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本省各地区地震行政执法主体,统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地震行政执法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地震行政执法的培训和考核;

(四)负责检查本地区执法人员的职责实施情况,按要求定期将执法情况上报;

(五)监督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