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2-5-/2022-0823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市政服务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发布日期 | 2022-08-23 |
文号 | 浏览量 |
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1、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取水构筑物、供水厂、供水管网、二次增压设施、闸门井、消火栓、水表等。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供水主阀门、支管主阀门及消火栓进行开关、改动、毁坏、拆除,不得侵占供水设施。禁止在供水主管道两侧1米以内从事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载重运输、机械打桩、挖沙取土和爆破作业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3、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建设或者其它原因损坏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派人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损坏不及时通知的,除承担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4、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昌宁县水务局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
(1)擅自启用消火栓和城市公共供水阀门盗水的;
(2)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活动的;
(3)擅自将自用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4)损坏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设施或者污染水源水质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
(5)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6)擅自拆除、改装、增设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