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2-5/20241230-00010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相关要求,昌宁县水务局赋予乡镇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为:
(一)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二)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三)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四)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五)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六)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为推动水行政执法赋权工作落实落细,确保赋权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接得住、管得好”,进一步提高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特制定昌宁县水务局赋权事项执法工作指引用于学习,提高有“接得下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