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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4-09-04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序号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1

备灾管理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

灾后救助

救助审定信息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

灾后救助

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救助款物通知及划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

灾后救助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

灾后救助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

款物管理

捐赠款物信息

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

年度款物使用情况

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