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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2-5/20230627-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行政检查 发布日期 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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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昌宁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目录)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昌宁县水务局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可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

昌宁县水务局

对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可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

昌宁县水务局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可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

昌宁县水务局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可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

昌宁县水务局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检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

昌宁县水务局

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水行政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

昌宁县水务局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

昌宁县水务局

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监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已批准的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

昌宁县水务局

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

昌宁县水务局

对河道采砂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1

昌宁县水务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

昌宁县水务局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3

昌宁县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调查取证阶段责任:进入生产单位检查,查看现场,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2.现场处理阶段责任: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置的;

2.未填写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或有关检查记录),就责令停产停业的;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4.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去被审查单位购买制定的安全设备或者其他产品的,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分;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4

昌宁县水务局

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以稽查、抽查、专项检查、汛前检查、汛后检查以及配合国家和省各部门的检查、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实施水利建设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水利建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3.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4.按照规定组织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5

昌宁县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市场主体市场行

为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以项目为单位对参与工程建设的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的市场行为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

《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6

昌宁县水务局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7

昌宁县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8

昌宁县水务局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

昌宁县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

昌宁县水务局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1.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

昌宁县水务局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可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2

昌宁县水务局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农田水利条例》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可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3

昌宁县水务局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可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