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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2-5/20230627-00005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行政强制 发布日期 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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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昌宁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目录)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昌宁县水务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不予批复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若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转报的项目跟踪掌握进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

昌宁县水务局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污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

昌宁县水务局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资质单位对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洪水影响评价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洪水影响评价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

昌宁县水务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资质单位对材料进行评审(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堤顶道路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活动申请不予受理.许可。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有关活动予以批准的。

3.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的。

4.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

昌宁县水务局

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资质单位对材料进行评审(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堤顶道路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活动申请不予受理.许可。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有关活动予以批准的。

3.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的。

4.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

昌宁县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土流失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

5.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

昌宁县水务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的申请,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立和撤销审查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决定的; 5.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审查过程中发生工作人员向行政相对人索要利益回报,或与其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规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008

昌宁县水务局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资质单位对材料进行评审(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堤顶道路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活动申请不予受理.许可。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有关活动予以批准的。

3.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的。

4.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

昌宁县水务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部门规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

昌宁县水务局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资质单位对材料进行评审(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堤顶道路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活动申请不予受理.许可。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有关活动予以批准的。

3.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的。

4.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1

昌宁县水务局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可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

昌宁县水务局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013

昌宁县水务局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