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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2-5/20230908-00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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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水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县水行政执法事项。  

二、案件来源  

日常检查、巡查发现、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其他等 

三、执法事项范围

 涉及河湖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水行政许可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

五、承办机构

昌宁县水务局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一般程序

现场检查→立案调查→调查终结→事先告知→处罚决定→结案归档。 

(二)简易程序

 现场检查→处罚决定→结案归档 

七、办理时限

(一)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在10日内予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需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二)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时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时间。  

八、监督方式  

县水务局监督股负责对水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错案进行追究;对水行政执法案件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处理。  

九、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履行义务: 

1.在调查时告知执法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  

2.在处罚决定之前告知执法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不能因为执法相对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执法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陈述申辩,申请进行听证;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十、工作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75-7130705  

办公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右甸南路2号  

邮政编码:67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