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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2-5/20241230-00007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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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程序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遵守以下步骤:

1.符合立案条件的水事违法案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2.指派两名以上水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依法调查案件,告知当事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调查结束后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笔录由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后交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4.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采取法定的取证方式收集证据。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前,要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并经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先行登记保存实施前,要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后确认。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前,应向当事人下达《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将证据清单列明的证据交由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5.调查终结后,水政执法人员要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要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查。需要集体讨论的要制作《集体讨论记录》。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处理决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在告知后5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听证告知书》。

7.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填写《陈诉(申辩)书》,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8.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可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7日内完成送达。

9.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水事案件结案后,水行政执法人员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