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2-5/20230908-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文号 | 浏览量 |
1、一般违法案件,由2人以上进行执法,并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案件来源或相应的举报材料,认真制作《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
3、按照规定认真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证言笔录》;
4、到现场调查取证,制作填写《抽样取证材料、物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5、整理案件材料,制作《水事案件调查报告》后,报领导审批;
6、领导审批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如果需要听证要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7天前申请;
7、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8、案件需要强制执行的,要在领导批准后向法院填写《执行申请书》;
9、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后,及时填制《水事案件结案报告》和《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经领导批准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