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昌宁县财政局 昌宁县水务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昌发改价格〔2012〕10号)要求,2021年昌宁县水务局完成对42家用水企业水资源费征收。共计征收水资源费金额为1803087.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