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共计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59.29万元,其中:县级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48.46万元,矿产资源开采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10.83万元。由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