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2-5-/2021-0524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文号 | 浏览量 |
收费单位名称 | 昌宁县水务局 | |||
机构地址 | 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右甸南路2号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水资源费征收联系人:杨永怀,联系电话:0875—7185678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联系人:王春茂,联系电话:0875—7131072 |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备 注 |
水资源费(生活用水) | 元/m³ | 0.2元/m³ |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 |
水资源费(工业用水) | 元/m³ | 0.25元/m³ |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 |
水资源费(地热水) | 元/m³ | 0.5元/m³ |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 |
水资源费(小型水电站) | 分/千瓦时 | 0.4分/千瓦时 |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 |
水资源费(中型水电站) | 分/千瓦时 | 0.7分/千瓦时 |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元/m³ |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