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310-/2021-0201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珠街乡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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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现就《昌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制定的程序、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等问题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为更好地指导乡镇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昌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农村宅基地”的解释;本办法适用于昌宁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与用地保障,共六条。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严格按照现行法定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坝区村庄、山区村庄及位于城市管控区范围内村庄的用地安排;农户建房占用农用地的报批手续;农村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本行政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共九条。明确了:明确“户”和“宅”的定义;确定不同情况农村宅基地的执行标准(1.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宅基地用地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2.山区、半山区及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户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条件;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具体情形;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注销其产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形;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审批程序;建设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共五条。明确了: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的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住宅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在一年内持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农村宅基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农村宅基地纳入不动产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时限;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八条。明确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全面落实“三到场”制度;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建立共同责任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宅基地申请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明确了: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昌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
《管理办法》通过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昌宁实际起草,经两次征求13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意见,并由法律顾问开展了法律审查,之后提请昌宁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县委第65次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文件施行日期
施行日期是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