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250904-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9-04 |
文号 | 昌农发〔2025〕106号 | 浏览量 |
瞿德强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特色养殖加快审批的建议”(第16号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根据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由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办理。根据2020年6月22日下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要求:“全面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饲养、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等行政许可申请。对已经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一律撤回并予以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对符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等的人工繁育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或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昌宁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现已不再办理。
二、按照2020年7月30日下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将辖区内饲养经营的鸵鸟、雉鸡、梅花鹿、鹧鸪、马鹿等5个种类的特种禽养殖企业(备注:不包括野兔、原鸡、野猪养殖企业)纳入畜禽养殖监管范围”。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特种畜禽有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三、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一是对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特种畜禽养殖企业,依法依规办理换证、发证工作;二是对未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特种畜禽养殖企业,限期要求企业时行整改后办理换证、发证工作;三是对从事特种畜禽种源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四是督促指导特种畜禽养殖企业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和疫病防控相关措施。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