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230629-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 发布日期 | 2023-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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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突发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和《保山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法律、法规、条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机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3人(含)以上重伤的各类农机事故,或机具、财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处置的特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农机事故。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理念。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农业农村(农机)部门配合协调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1.1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农机事故一旦发生,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启动预案时,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即自动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农机安全的领导任指挥长,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股股长(负责人)、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主任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农机股、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事故发生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由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本预案启动时,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同时自动组建其下设的现场指挥组、现场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和事故处理组。
2.2各组职责、分工
2.2.1现场指挥组:掌握事故全面情况,分析把握事故现场动态,保护事故现场,制定现场抢救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开展事故勘察,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和道路交通秩序。现场指挥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农机安全的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局农机股股长(负责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负责人)和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主任、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为成员。联系电话:7120901。
2.2.2现场救援组:迅速、准确判断人、畜及财物的伤情或险情,疏散人员,协调医务人员和救护车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剧毒的污染源迅速通报相关部门;对遭受损失的财物尽力挽救。现场救援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农机股股长(负责人)任组长,农机股其他工作人员和从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事发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临时紧急抽调的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联系电话:7120660。
2.2.3后勤保障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证各种抢救物资及时到位。后勤保障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负责人)任组长、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副站长任副组长,农业农村局机关及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事发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临时紧急抽调的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联系电话:7120901。
2.2.4事故处理组: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搞好事故责任认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稳定。事故处理组由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联系电话:7130653。
3.事故监测
3.1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按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农机事故的监测和统计,一旦发生农机事故,迅速向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报告(电话:7130653)。属于本应急预案适用范围的农机事故,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在核实后必须迅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电话:7120901)。
3.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3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应通过电话或其它形式立即报告县农业农村局与市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以确保在2小时内由市、省农机安全服务机构报告至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应通过电话或其它形式立即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并严格遵照“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的规定,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
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后,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特殊情况下,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可以通过电话或其它形式,直接将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3.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驾驶操作人姓名、驾驶操作证等情况;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农业机械类型、号牌、行驶证、是否装载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⑤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
⑥已经采取的措施;
⑦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农机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本级响应程序
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本应急预案适用范围的农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小组赶赴事故现场,同时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管理、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要立即向县公安部门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乡农机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依照分级响应程序,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请求。
4.2分级响应程序
4.2.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4.2.2发生重大事故时,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Ⅱ级)。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4.2.3发生较大事故时,市、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Ⅲ级)。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市、县二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事故时,省农业厅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4.2.4发生3人以下死亡、3人以上至10人以下重伤的一般农机事故时,县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Ⅳ级)。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5.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实施
5.1现场指挥组根据农机事故类别、事故的范围、伤亡人员的情况制定抢救方案。抢救方案应包括:预防事故扩大措施、现场救护等内容。
5.2现场抢救工作由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各小组按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协调行动、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护工作。
5.3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县人民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上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5.4在进行重特大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县、乡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应积极工作,随时接受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的工作安排。
6.事故调查
6.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6.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4组织参加调查组的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逐级报送农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7.应急保障
7.1县农业农村局及所属的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要积极争取投入,加强农机事故处理的装备建设,确保应急期间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7.2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要配备农机事故处理专业人员,并建立事故处理专家组或依托有专长的技术支持机构,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成立农机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的人员参加。
7.3县农业农村局要公布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预案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以及演习工作。
8.后期处置
8.1做好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及改进建议。
8.2做好善后处理。县农业农村局及所属的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要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安抚及抚恤等工作。
本预案由昌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昌宁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