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240403-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省2024年变型拖拉机将全部清零,千万别信外省可以登记上牌!
变型拖拉机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营运交通安全隐患极大。据悉,北京、天津、上海、内蒙古、宁夏、新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已实现变型拖拉机清零。
云南省变型拖拉机于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办理注册登记,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1〕1号)“严格按照使用年限超过9年或检验有效期届满连续3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予以强制注销”的要求,2024年10月1日起,云南省变型拖拉机均已超过9年使用年限,全省30128台变型拖拉机将全部淘汰清零(其中,保山市3119台)。市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温馨提示:已注销变型拖拉机请立即到有资质报废回收企业拆解报废,严禁私自拆解、严禁上路营运,否则,产生一切违法后果自己承担。
全国所有省份已于2016年起停止变型拖拉机登记上牌,并限期于2025年全部清零,强制报废,禁止使用。已登记上牌的变型拖拉机不允许办理所有权转移和跨地市级行政区域转出登记。市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温馨提示:广大农机手不要听信外省已注销变型拖拉机可以到本地登记上牌的谣言,以防上当受骗。
一、使用、出售已报废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违反哪些法律规定,将承担哪些严重后果?
(一)承担行政后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承担社会后果:作出处罚的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上传“信用中国”平台后,违法使用人将承担为期一年至三年的信用惩戒后果,对个人征信将造成一定影响。
(三)承担刑事后果:继续使用报废的拖拉机且存在违法载人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按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情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伪造、使用变型拖拉机假牌假证上道路行驶违反哪些法律规定,将承担哪些严重后果?
(一)承担行政后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担社会后果:作出处罚的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上传“信用中国”平台后,违法使用人将承担为期一年至三年的信用惩戒后果,对个人征信将造成一定影响。
(三)承担刑事后果:机主或驾驶人为了让拖拉机能投入使用而主动、积极伪造、变造牌证的,将承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法律后果,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已注销报废的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由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法处理,以上条款仅供参考,不作为处罚依据)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