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230630-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02-12 |
文号 | 浏览量 |
全县广大种植豇豆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
豇豆别名长豇豆、豆角、筷豆、带豆等。因长期连年种植,病虫害防治难度较大,在监管中发现农药残留严重超标,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确保豇豆产品质量安全,现将豇豆生产依法用药告知广大种植户,请广大种植户遵照执行。
一、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
(一)不得使用的农药种类
1.禁止在豇豆中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毒死蜱、三唑磷、氟虫腈。
2.未经批准在豇豆中使用的农药:除登记在豇豆生产中可以使用的农药以外的其他农药。
(二)法律责任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规范使用批准农药
(一)科学用药
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次数和方式等相关要求用药,切忌滥用药、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豇豆上市时要严格执行用药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二)符合限量
在豇豆产品上市前,确保常规农药残留量符合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 标准要求。
(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生产主体主动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保证不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残留不超标,上市农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做到应开尽开、批批开证,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