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06_A/2016-092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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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5〕8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步伐,着力培养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2014、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人员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情况
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和程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评定资格进行审查、审核,我县2014年有126人、2015年有220人符合认定条件,被认定为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并对其发放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具体名单附后)
二、证书及管理
(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转借。
(二)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证书检审。对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严重违法违纪、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以及生产经营水平低下的新型职业农民,经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委员会研究,取消其认定资格,证书作废,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相关扶持政策
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以下优先优惠扶持政策。
(一)优先享受创业贷款支持。
(二)优先享受产业发展补助、农业保险。
(三)优先确定为科技示范户和基层农技推广补助对象。
(四)已出台并执行的土地流转、农资补贴、农机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五)支持和帮助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
(六)优先享受其它惠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