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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3-2-/2022-053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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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

现就《昌宁县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为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构建绿色和谐、功能优化的国土空间,助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从政策制度上引导和规范历史遗留矿山及持证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落实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保障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源头保护与全程修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社会各方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二、编制依据

该《办法》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矿山生态现状调查、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持证矿山生态修复、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政策、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矿山和持证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一是明确提出了矿山生态修复的总体要求。界定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概念、包含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矿山生态修复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障安全,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的原则。二是对开展矿山生态调查利用的基础数据、生态现状调查的具体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应当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成果,开展矿山生态现状调查,建立摸底台账。三是明确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持证矿山生态修复”的开展方式和具体要求。四是综合了矿山生态修复有关支持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所涉及的土地政策以及土地指标有偿调剂等内容。明确了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的用途、使用权限、使用权期限及供应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的产业发展、流转使用等情况。五是对各部门如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及项目后期管护。对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的,依法严肃查处。六是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