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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3-2-/2021-0916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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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小组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地质灾害预防

4.2地质灾害预警及预警响应

5.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1信息速报

5.2应急响应行动

5.3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物资、装备保障

6.2应急技术保障

6.3通讯与信息传递

6.4宣传教育

6.5监督检查

7.预案管理与更新

8.附则

8.1名词术语与说明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昌宁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9〕5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指挥机构

2.1.1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县人武部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必要时由县长直接指挥。

2.1.2 成员单位:十三乡镇、县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教育体育局、科协、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林草局、政府新闻办、地震局、气象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中队、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

2.1.3 指挥部主要职责: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省、市指挥部做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十三乡镇:负责镇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启动本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向县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收集上报灾情,对突发地质灾害事故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进行突发地质灾害事故的处理工作,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地质灾害灾情及演化情况信息;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搬迁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建设规划,以及受威胁村民搬迁避让及临时安置场所的规划处置工作;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民政局:负责因灾造成生活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符合条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舆情引导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应急防治、抢险救灾、临灾处置、应急排险治理、灾后恢复重建等经费,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在校师生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发现校园内及周边地质灾害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遇有恶劣天气时,负责通知受灾害威胁学校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学生安全转移、疏散工作;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干扰抢险救灾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防治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道路管制和警戒,疏导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中队:负责组织县应急救援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抢险救灾、营救遇险群众、转移疏散物资等重大任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和所辖城市公园景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和指导乡镇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备足防灾抢险车辆和其他地质灾害抢险救援设备;组织运力做好防灾物资设备运输;加强公路两侧地质灾害监测、巡查、警示;及时组织抢修公路及桥梁和路面设施,确保道路畅通;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相关应急通讯协调保障工作;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任务。

县水务局:负责中型水库库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检查,指导乡镇做好小型水库库区、河道两侧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检查;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经营场所游客、从业人员疏散;指导景区等对从业人员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科普知识培训;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抢救伤员,开展消毒杀毒工作,防止暴发性疾病发生;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向县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信息报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灾情速报;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县电力公司: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公用供电线路日常检修,根据县指挥部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抢险供电线路架设工作,提供应急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灾抢险电力供应。

2.2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小组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启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驻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小组。

2.2.1 紧急抢险组。由县人武部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中队、电力公司、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和铁塔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和支持灾区政府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物资,抢救遇险涉险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和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2.2 调查监测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2.2.3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医院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

2.2.4 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2.5 基本生活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十三乡镇、县民政局、财政局、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的善后、保险理赔等工作。

2.2.6 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人武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电力公司、铁塔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恢复损毁的农田、林地,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活、生产和教学秩序。

2.2.7 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民政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牵头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地质灾害预防

4.1.1 编制防治方案,明确防治责任。县自然资源局每年汛前应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明确地质灾害监测、防治责任和措施。

4.1.2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由乡镇、村(社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完善县、镇、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逐点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防范责任,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位,确定合理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避险地点。

4.1.3 加强预警工作,及时启动预案。各部门、各责任主体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警示、监测、巡查和防范工作,一旦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并尽快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各乡镇组织应急调查后,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地质灾害预警及预警响应

4.2.1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报。根据县域内已安装的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监测设备及气象监测设备采集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自动判定预警等级。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注意级)、Ⅱ级(橙色预警级)和Ⅰ级(红色警报级)预警。

Ⅰ级红色预警(警报级):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极大,各种短临前兆特征显著,即现场出现了裂缝加剧、树木歪斜、河道突然断流且在持续变化等滑坡、泥石流、崩塌的前兆,滑坡等地质灾害已经处于启动状态,在数小时或数天内发生大规模地质灾害的概率很大。

Ⅱ级橙色预警(警戒级):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仍属于启动状态前期,坡体裂缝、变形,河道内水流量增大、水体浑浊等现场迹象明显,但是不会马上滑动的状态,几天内或数周内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大。

Ⅲ级黄色预警(警示级):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并且在数周内或数月内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较大。

Ⅳ级蓝色预警(注意级):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一般,有一定的变形特征,并且一年内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不大。

4.2.2 预警信息接收。各部门、各乡镇安排专人负责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当收到涉及本地区的预报预警信息时,各乡镇立即将有关信息通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防范单位、负责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并组织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4.2.3 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4.2.3.1 Ⅳ级预警响应(蓝色)。县级指挥部、各乡镇安排专人值班,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域的监测和防范责任人到岗到位;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向县级指挥部或直接向市指挥部报告。

4.2.3.2 Ⅲ级(黄色注意级)预警响应。在Ⅳ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级指挥部及各乡镇领导带班、人员到岗,实行24小时值班;各乡镇安排人员会同灾害点监测员对重点防范区域进行加密监测和巡查,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根据降雨情况及灾害发展趋势,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检查成员单位领导到岗到位情况,了解雨情、险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各乡镇及时提醒灾害防范区域受威胁居民、单位关注天气预报,并做好安全避险、撒离准备,情况紧急时,发出撤离警报,组织撤离避让。

4.2.3.3 Ⅱ级(橙色预警级)预警响应。在Ⅲ级(黄色注意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指挥部指挥和相关成员到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商,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值班人员加密调度地质灾害体变化情况,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对有关区域地质灾害情况进行检查巡查;启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各乡镇向受威胁人员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并组织危险区域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加密监测频次,密切注意雨情和险情变化情况。

4.2.3.4 Ⅰ级(红色警报级)预警响应。在Ⅱ级(橙色预警级)响应的基础上,各乡镇、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做好调集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准备,确保重点防范部位安全;各乡镇指挥部向受威胁人员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紧急疏散危险区及周边居民、学生及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设置警戒封锁危险区,组织人员准备抢险。加强监测、巡查,密切关注临灾迹象。

5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1 信息速报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立即赶赴现场调查,迅速查清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等,提出应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应立即向市级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报至市级政府的时间须在事发后4小时之内;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应在12小时以内逐级报至市级政府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于24小时内报相关区县级政府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根据险情或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群众,开展地质灾害险(灾)情调查评估、趋势预测、应急疏散、应急抢险救援、灾后重建等工作。

5.2.2 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在实施县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向市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1 指挥到位。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到县政府或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5.2.2.2 会商报告。县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应急工作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负责人、有关专家会商分析当前形势,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提出应急抢险救灾建议。县指挥部根据会商情况制定应急调查监测、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方案,决策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告情况,请求支援。

5.2.2.3 下达命令。根据会商结果,县指挥部指挥长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向可能或已发生险情、灾情区域的各乡镇及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达命令。

5.2.2.4 应急响应。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进驻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组建应急工作小组,并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县指挥部视情况向上级请求支援。

5.3 响应结束

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应急小组向县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经专家现场确认已解除危险后,由县指挥部决定,下达应急响应结束指令。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装备,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县应急救援队伍及乡镇政府、村(社区)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有针对性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应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储备并维护管理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及时有效供应。

6.2 应急技术保障

各部门应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应用研究,推进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并有针对性开展应急防治、救灾演习和培训。

6.3 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信畅通,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落实监测、防范责任,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4 宣传教育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层次全方位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避险、自救、互救常识,重点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域及周边居民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受威胁人员防灾、减灾意识及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

6.5 监督检查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修改、完善、更新,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与说明

8.1.1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及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8.1.2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8.1.3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8.1.4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