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0-0604002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文号 | 昌环改字〔2020〕3号 | 浏览量 |
云南盛昌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39981040XD
地 址:昌宁县田园镇D4路与二环北路交岔路口东北侧
2020年6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榨油车间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且未依法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由2020年6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6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6月4日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立即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于2020年9月4日前书面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将适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开展后督查,如你公司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或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