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0-0604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文号 | 昌环改字〔2020〕2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忠信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PHRWD72
地 址:昌宁县田园镇右甸东路
2020年6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昌宁县忠信加油站提升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6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1月2日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加油站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
你加油站应立即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于2020年9月2日前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将适时对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开展后督查,如你加油站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加油站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加油站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或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0年6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