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0-0102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文号 | 昌环改字〔2020〕1号 | 浏览量 |
昌宁鼎鑫砂石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55270441X4
地 址:昌宁县卡斯镇龙洞村委会大水沟村民小组
根据群众投诉,2020年1月 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堆存的1万余立方砂石料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粉尘等污染物未得到有效控制。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1月2日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
你厂应立即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于2020年1月15日前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将适时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开展后督查,如你厂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或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0年1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