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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69183-5-10_C/2018-0413002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公开目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18-04-13
文号 昌环罚字〔2018〕 01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宁县人民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3277303150111A1001

法定代表人:李文印

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滨河西路7号

昌宁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你医院”)“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违法一案,经昌宁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6日,昌宁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昌宁县人民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台Ⅱ类射线装置DSA涉嫌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由2018年3月6日《昌宁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记录》、2018年3月6日《昌宁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2018年3月6日《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3日以《昌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18〕001号)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医院于2018年3月16日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昌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18〕01号)、《昌宁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昌环监送字〔2018〕02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医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壹拾贰万陆仟伍佰元罚款(¥1265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你医院需要完善的环保手续审批后,经环保部门同意方可依法恢复建设。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上缴罚款,收款银行:昌宁县农行营业室,户名:昌宁县财政局,账号:24129601040001431。

你医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