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15A/20231124-00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更戛乡 |
公开目录 |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
文号 | 浏览量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明确抗震救灾职责,规范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高应对能力,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昌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
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5 号)、《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防震减灾救灾机制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抗指〔2021〕1 号)等,与《保山市地震应急预案》《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宁县地震应急预案》相衔接。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乡发生地震和邻近乡镇(市、区)、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波及昌宁县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2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1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乡党委、乡政府领导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2.1.2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由书记、乡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的副乡长、乡武装部长任副指挥长,武装、派出、财政、民政、水务、农业、林业、国土、安监、电信、卫生、教育、宣传、供电、文化15个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乡安监办。
2.1.3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职责: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负责组织领导和启动实施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执行国家及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拟订全乡抗震救灾应急的相关措施及重大突发地震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减少地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指挥部办公室在乡党委、乡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具体工作,协调推动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乡党委、乡政府关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审议防震减灾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2.2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各乡直单位和村(社区)两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到前期应对及时有效、中期处置安全到位、后期恢复全面深入;配合、协助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
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县内发生7.0 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区域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初判指标:县内发生6.0 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区域发生5.5 级以上、6.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初判指标:县内发生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区域发生4.5 级以上、5.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3.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初判指标:县内发生4.5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区域发生4.0 级以上、4.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2 分级响应
3.2.1 响应等级启动
(1)乡级应急响应,由乡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启动。
(2)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4 预防和预警
4.1 工作部署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定期不定期召开全乡防震减灾工作会议,通报震情和安排年度工作。根据地震形势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召开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题工作会议,安排相关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
4.2 队伍能力建设
4.2.1 乡安监办负责统筹规划,制定地震应急队伍建设的
组织实施方案,按照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森林消防、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通、地质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2.2 按照县级要求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2.3 乡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
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将乡村组三级干部纳入队伍管理,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2.4 抗震救灾队伍要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4.3 指挥体系建设
4.3.1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
4.3.2 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4 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
4.4.1 乡安监办、卫生院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资的市场供应。
4.4.2 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4.4.3 乡人民政府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应急救灾预备资金预算制度,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4.5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5.1 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和储备物资,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设置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巡查维护、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
4.5.2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6 基础设施准备
4.6.1 自然资源所、水务站等单位,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建设,保障应急供水安全。
4.6.2 供电所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4.6.3 电信所负责恢复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4.6.4 疫情防控期间,卫生院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等。
4.7 宣传、培训与演练
4.7.1 应急、宣传、教育、文化站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应急、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4.7.2 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7.3 乡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 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
4.8 应急准备检查
4.8.1 乡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9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4.9.1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
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 地震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启动应急响应时,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乡长为总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乡长为前方指挥长,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到达前,先期开展以下工作:
(1)乡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进一步安排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
(3)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民兵、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4)乡人民政府在震中或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的地方,开设专项指挥部,划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区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服务保障抗震救灾工作。
6 处置程序
6.1.1 灾区乡乡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乡乡人民政府负责核实灾情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组织发动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综合应急救援分队、民兵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启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和供水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2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做好本乡境内的较大地震灾害震应急处置工作。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逐级上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灾情信息由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
(2)综合协调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做好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县直有关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县应急局负责协调管理地方救援力量、民间组织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3)人员搜救
抢险救援组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等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科学调配人员力量,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伍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实施现场救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液的组织调度,确保灾区需要;对灾区饮用水源开展安全检测,视情开展疫情防控与心理救助工作。
(5)受灾群众安置
群众生活保障组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六有”要求, 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乡乡做好灾区游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6)电力保障
供电所负责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7)供水设施
水利站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供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8)灾害监测
卫生院、安监办和林业站等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县级对部门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自然资源所、水利站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配合县级对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并妥善处置。
(9)治安维稳
派出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社会动员
民政办配合县级负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管理;及时搭建服务平台,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11)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和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12)恢复生产
乡级各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县级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上报,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3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乡乡人民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全县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灾区乡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地震灾区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乡乡人民政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消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安全。
(2)灾区乡乡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同时负责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工作。
8 附则
8.1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乡乡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地
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根据实施情况,每年修订一次。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更戛乡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