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0-0218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2月我局对昌宁温泉和睦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yncnwkk@163.com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昌宁温泉和睦加油站建设项目 |
昌环字〔2020〕3号 |
2020年2月17日 |
昌环字〔2020〕3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昌宁温泉和睦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宁温泉和睦加油站:
你站上报的《昌宁温泉和睦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表结论,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昌宁县温泉镇温泉社区赵家寨云保公路西侧,为新建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605m2,建筑面积1122m2。建设规模包括站房、罩棚、储油区辅助用房、洗车场、污水处理站、中水蓄水池、危废暂存间等设施。项目属于二级加油站,设置4个储油罐,加油机6台,设洗车、加水服务。加油站建成运营后年经营规模为柴油800 t、汽油1200 t,总计年销售油量2000 t。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26万元,占总投资的4.2%。我局同意你站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1.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降尘、洒水,不外排。厨房废水由泔水桶收集后委托农民清运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施工期扬尘通过采取洒水降尘,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挡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3.噪声。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管理等措施。
4.固体废弃物。施工期开挖土石方用于场地回填及后期绿化。建筑垃圾须进行分类收集,不可回收利用部分由施工方运至指定地点堆放。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二)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严格对照《报告表》要求,项目区实行雨污分流制,初期雨水经三级油水分离池进行隔油沉淀处理后进入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废水(厨房废水、洗浴废水、冲厕废水)和洗车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项目绿化和冲厕,不外排。
2.废气。项目营运期废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及密闭卸油、油罐地埋,在油罐区卸油口和汽油加油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储油罐油气回收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25g/m3标准限值。厂界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加油站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表A.1中规定的限值。厨房油烟安装油烟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3.噪声。运营期采取安装减振装置、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4.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废抹布、废手套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至集中处理点处理;化粪池污泥委托当地农户定期清掏综合利用;三级油水分离池、隔油池的浮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掏处理;清除地面的油污的废消防砂、废吸油毯统一收集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油罐残渣和含油棉纱由清洗单位收集交由相关资质单位清运处理,不在项目区暂存。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环保设施(措施)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提出的治理要求,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请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