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1-0908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优化营商环境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19项评估指标工作推情况及审计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不涉及整改及审计事项,结合部门职责,根据19项考核评估指标,现将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一)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1.强化组织保障及监督管理。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政务服务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明确1名副局长分管窗口工作,固定窗口工作人员,所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大厅办理。强化监督检查,主要领导每月、分管领导每周定期到窗口指导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2.坚持“放管服”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坚持合法合理、清晰明确、实用有效、精简优化的原则,进一步对县级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流程等审批各环节进行规范,梳理编制完善所办理事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办事指南,提供办事人员查阅,并在网上进行公示。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依托国家和省建立的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清单事项网上公开查询。目前,系统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审批、监督管理人员配置齐备,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中实名设置部门事项管理员、部门信息管理员、部门业务审批员人员。
4.落实惠民保障措施。按照便民利民要求,精简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将审批事项在原基础上再次进行压缩,提速审批。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中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环评文件,改由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运营以前自行在网上备案,20分钟左右即可完成,这项措施主要惠及中小企业。落实并联审批要求,不再将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作为环评审批前置,环评也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取消环评技术评估收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环保审批;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实行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等。主动服务,积极服务经济建设的同时,按照“提前介入、提高效率”,应告知的事项一次性告知,优质高效服务,切实落实责任。
5.全面梳理并公示“直接办理”、“马上办”、“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我局原设置的4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达到最多跑一次要求,并按公示内容兑现服务承诺,积极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制”,提高窗口现场办结率。项目均按时办结,未发生超时现象,所有投资项目100%进入在线监管平台审批。但因生态环境机构改革后,昌宁环保局上划为市级生态环境局分局,政务服务管理后台行政审批事项梳理清单已被上级相关部门收回,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已无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审批事项办理入口。
6.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积极配合省、市级开展好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云南省“三线一单”文本及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地理环境工作情况
1.水环境质量。昌宁县境内有怒江、澜沧江两大水系。截至目前,我县水环境质量状况良好,地表水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及以上标准,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达标率为100%,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要求。
2.空气环境质量。昌宁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1个,监测项目为PM10、SO2、NO2、CO、O3和PM2.5六项。截止8月,有效监测天数243天。其中:空气质量优为168天,良为75天,轻度污染0天。昌宁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100%。
3.声环境质量。截至目前,根据昌宁县环境监测站1-3季度监测结果显示,昌宁县城1、2、3、4a类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结果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噪声限值要求。
4.土壤环境质量。截至目前,昌宁县暂无纳入国家重点监管的企业;按《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6+1”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全面排查,进一步核实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情况,辖区内暂未发现疑似污染地块;全县未发生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超标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无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根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一废一库一品”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核查清单的通知》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特别是汛期,切实做好辖区内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按照《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环发〔2020〕36号)要求,全面抓实“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制订《昌宁县2021年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和“三个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建设工作。
(三)关于“政府监管、企业买单”情况
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我分局严格对照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辖区企业监管。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方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技术评估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开展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评估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未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且审批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排污许可管理方面,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监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因机构改革暂未下放审批事项,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站暂无昌宁分局入口及暂不能进行事项办理及评价。目前,网上审批服务统一从政务服务大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入口申报。
三、2021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准确把握营商环境评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9号)精神,通过企业和群众的真实感受和诉求,有针对性的查找自身不足、解决问题、推进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主动提升审批服务,积极建立项目咨询制度,为企业提供准入政策、法律法规、环保手续办理等全程咨询服务,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对环保设施、治理方案存在问题的企业,主动实施上门服务、跟踪服务,有效解决民营企业环保问题。
(三)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四)全力做好迎接2021年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我单位将照省市县各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不断提高环境质量,积极协调配合单位涉及考核指标,并为2021年营商环境考核做好充足准备及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全力做好迎接2021年营商环境评价工作。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