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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69183-5-/2020-0831004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公开目录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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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昌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昌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

修订日期:2020年8月

预案有效日期:自发布实施之日起至下一次预案修订止

编制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7

1.2. 编制依据……………………………………………7

1.2.1. 法律法规………………………………………7

1.2.2. 技术规范………………………………………9

1.3. 适用范围…………………………………………10

1.3.1. 地域范围………………………………………10

1.3.2. 突发环境事件适用范围………………………10

1.4. 工作原则…………………………………………12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12

1.4.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12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12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12

1.4.5. 资源共享,科学处置…………………………13

1.5. 事件分级…………………………………………13

1.5.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13

1.5.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14

1.5.3. 级突发环境事件……………………………14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15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15

2.1. 组织体系…………………………………………15

2.2. 机构组织及职责…………………………………16

2.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16

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24

2.2.3. 现场应急工作组……………………………25

3. 信息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2

3.1. 监测与监控………………………………………32

3.1.1. 信息监测与监控原则…………………………32

3.1.2. 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职责划分………………32

3.2. 预防工作…………………………………………33

3.3. 预警及措施………………………………………35

3.3.1. 预警分级………………………………………35

3.3.2.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35

3.3.3. 预警行动……………………………………...36

3.3.4. 预警解除………………………………………38

3.4. 信息报送与发布…………………………………….38

3.4.1. 信息报送………………………………………38

3.4.2. 信息发布原则…………………………………39

3.4.3. 信息报告内容…………………………………40

3.4.4. 信息报告渠道…………………………………41

3.4.5. 信息报告流程…………………………………42

4. 应急响应…………………………………………………42

4.1. 先期处置…………………………………………43

4.1.1. 启动响应……………………………………43

4.1.2. 响应分级……………………………………43

4.1.3. 指挥协调……………………………………45

4.1.4. 应急准备……………………………………45

4.2. 响应措施…………………………………………46

4.2.1. 现场污染处置………………………………46

4.2.2. 现场安全防护………………………………47

4.2.3. 转移救治人员………………………………48

4.2.4. 启动应急监测………………………………49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50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51

4.2.7. 维护社会稳定………………………………51

4.2.8. 扩大应急……………………………………51

4.3. 应急响应终止……………………………………52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52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52

4.3.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53

4.3.4. 次生灾害防范………………………………53

5. 后期工作………………………………………………54

5.1. 总结评估…………………………………………54

5.2. 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56

5.3. 善后处置…………………………………………57

5.4. 事件调查处理……………………………………57

5.4.1. 事故调查评估的一般规定…………………57

5.4.2. 事件调查内容………………………………58

5.4.3. 事故分析……………………………………58

5.4.4. 事故处理……………………………………59

5.5. 改进措施…………………………………………60

6. 应急保障…………………………………………………60

6.1. 预案保障…………………………………………60

6.2. 值守保障…………………………………………60

6.3. 预警保障…………………………………………61

6.4. 机制保障…………………………………………61

6.5. 队伍保障…………………………………………61

6.6. 物资装备保障……………………………………62

6.7. 技术保障…………………………………………62

6.8. 资金保障…………………………………………63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3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64

7.1. 宣传教育…………………………………………64

7.2. 培训………………………………………………64

7.3. 演练………………………………………………65

8. 监督管理…………………………………………………65

8.1.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65

8.2. 奖励及责任追究…………………………………65

8.2.1. 奖励…………………………………………65

8.2.2. 责任追究……………………………………66

8.3. 预案管理…………………………………………66

9. 附则………………………………………………………67

9.1. 名词术语解释……………………………………67

9.2. 预案解释部门……………………………………68

9.3. 预案实施时间……………………………………6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昌宁县境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和强化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

8.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

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

1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

12.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

13.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年7月1日;

14.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2013年8月2日;

15. 《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2014年10月24日;

1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4月16日;

17.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2015年2月;

1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2016年6月14日;

19.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4月18日;

20.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8日;

21.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

22.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4年12月19日;

23. 《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4年11月12日;

24.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4年7月27日;

25.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9月24日;

26. 《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6月2日;

27.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保政发〔2013〕134号);

28. 《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四版)》,2017年8月1日;

29. 《昌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8月7日。

1.2.2. 技术规范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095-2012);

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

5.《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 (GB20592-2006);

6.《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 (QSY1190-2009);

7.《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QSY1310-2011);

8.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10. 保山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

1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12.《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3. 适用范围

1.3.1. 地域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我县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县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昌宁县所辖行政区域面积3888 km2,辖9个镇,4个乡:田园镇、漭水镇、大田坝镇、柯街镇、卡斯镇、勐统镇、温泉镇、鸡飞镇、翁堵镇、湾甸乡、更戛乡、耈街乡、珠街乡。

1.3.2. 突发环境事件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以下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的应急响应: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风险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4)水体的水华灾害事件;

(5)其他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省、市、县大气重污染相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1.4.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处置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资源共享,科学处置

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5.1. 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或跨县级行政区域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2. 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较大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3. 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一般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机构设置

昌宁县环境应急组织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等三级体系组成。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求,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上级或周边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

2.2. 机构组织及职责

2.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局长

协调办公室: 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草原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中队、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电力公司、金润供排水公司、通讯保障部门(包括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等。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协调重点防控单位,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应急准备;开展监督、检查及宣传、演练活动;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协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

发生重大事故时,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为中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若出现突发事件时,总指挥不在当地,由副总指挥自动接替指挥任务,如总指挥、副总指挥都不在,由现场指挥行使全权指挥。

3. 协调办公室职责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掌握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执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召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情况,负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县人民政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昌宁县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应急预案,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昌宁县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各单位预警级别建议确定事件级别;负责组织事件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参与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乡镇、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12369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收集分析各界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查处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110指挥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县水务局: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县林业草原局:参与由森林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病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县卫生健康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120急救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涉及城市燃气设施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会同水务、燃气公司负责相关饮用水或燃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城镇供水、供气系统应急处置及应急供水、供气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确保群众用水、用气安全供给。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燃气公司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燃气公司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供气、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气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事后调查;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生态保护目标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

县发改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负责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将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能力建设;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支持;负责县域内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垃圾集中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需救助群众的安置工作,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物资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需救助群众基本生活;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县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负责卫星遥感分析和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负责应急期间提供事故发生地周边气象信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酒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中队:对影响范围大或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支援支持;协助县公安局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

金润供排水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在供水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具体的应急供水保障及事后用水恢复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及时开展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先期收集当地各种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后传送至协调办公室;负责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环境应急指挥部介入后移交处置权,并汇总先期处置情况;参与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通讯保障部门(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电力公司: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供电保障调度工作。

燃气公司:参与县内城市燃气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燃气设施管理相关应急预案;协调燃气设施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据《昌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和部门职责履行各自责任。

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通过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选择与突发环境事件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单位成立。

其主要职责:

1. 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质等,组建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具体工作。

2. 按照应急监测预案组织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评估工作;协调各级应急力量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 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组开展具体行动。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工作;负责对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组织工作;负责指挥事故的报警、情况通报、事故处理工作;负责指挥抢修、恢复救援物资的供应调配工作;负责对事故后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道路人员紧急撤离的安全疏散工作。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负责备用水源的启用工作;负责被污染环境的恢复工作。

4. 代表指挥部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5. 负责受影响区域群众安抚工作。

2.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后,快速集结出动,科学合理应对,强化生态环保专业性。

指挥部下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8个应急工作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各组均设置组长及副组长,当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自动接替相关工作,预案同时列明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及人员名单、专业方向和具体工作。

1. 污染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协助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人武部、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协调配合有关单位、部门救援队伍合理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态恶化。

(2)根据现场调查和处置情况及污染事故发展的动态,决定是否增需要调救援的人员、设备,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结合风险物质的危害性,判定环境污染的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

(4)对污染源展开现场勘查,依法进行取证,初步确定污染情况及事故责任人。

(5)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扩散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并根据事故现场发展情况和应急指挥部指示及时调整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6)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

(7)协调部队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 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协助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草原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金润供排水公司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制定应急监测工作计划;建立应急监测技术支持系统;组织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

(2)接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通知后,组织实施应急监测,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等。

3.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协助单位:县公安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

毒)人员现场应急医疗救援、转诊救治、洗消、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

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并提供医疗救助。

(3)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

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4. 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协助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草原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电力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金润供排水公司、燃气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实施交通调度,提供电力、通信、燃气、饮用水保障,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2)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组织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转移、安置,以及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4)统筹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

(5)开展应急测绘。

5. 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协助单位: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2)收集分析各界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3)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4)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 社会维稳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协助单位: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人武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2)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3)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

(4)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5)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7. 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协助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草原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

(2)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3)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形成总结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存档。

8. 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以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为召集单位,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专家组成: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推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与生物安全、环境评估、防化、农林水利、卫生、治安、消防等方面的专家。具体专家名单由环境应急协调办公室动态更新。

应急专家组职责:

(1)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原因分析,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

(2)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

(3)对应急处理、污染控制和事件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3. 信息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与监控

3.1.1. 信息监测与监控原则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定期对区域内重点风险源进行例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的协调办公室报告。

应急监测小组成员定期进行监测演练。演练项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及企业类型分析确定,有针对性地对水体、大气、土壤等污染特征因子进行监测分析,确保应急工作组成员熟悉并掌握监测使用的各项仪器、检测方法,以便完善应急监测仪器的各项管理制度应急监测工作程序,锻炼监测人员应急反应能力、现场分析能力和调查能力。

3.1.2. 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职责划分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 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

2. 澜沧江、右甸河、枯柯河等主要水体以及河西水库、长岭岗水库、麻地河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县水务局负责;

3. 道路运输过程中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4.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5. 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由县气象局负责。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上报保山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

3.2. 预防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须认真执行值班制度,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办公自动化系统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县内外对本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

2. 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区域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移动风险源环境风险,污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燃气液化气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汽柴油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等诸多环境风险的预防工作,对上述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3. 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4.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5.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6.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或有关主管单位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照县人民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应在1小时内如实向应急协调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3.2.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 发布预警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传真、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预警发布流程

①研判

由应急协调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应急小组成员以及应急专家组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②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昌宁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发布;黄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以及保山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或降级。

3.3.3. 预警行动

1. 发布预警后,县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5)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6)通知对应的应急保障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启动应急救援保障方案等措施的准备。

(7)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 当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4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报请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确认,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3.4. 信息报送与发布

3.4.1 信息报送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涉事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源及危害,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有以下情况的须立即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1. 在辖区各水系、流域及水库发生的水污染事件,报告县水务局;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及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的重大污染事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3.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立即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和昌宁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县级部门:

(1)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须通报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

(2)发生公路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并影响运输生产的,须通报县交通运输局及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3)各乡镇的化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事件,须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4)在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须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4.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4.2. 信息发布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各协助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2)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3)除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4)对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依据权威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3.4.3. 信息报告内容

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初报、续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单位及相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应在接报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如实上报应急协调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在事件处置初期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后续及时书面续报基本情况。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经审核确认后应立即初报应急协调办公室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提请启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1)初报从发现事件起30分钟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泄漏数量、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2. 处置结果报告

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4.4. 信息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可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3.4.5. 信息报告流程

1.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云南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3.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昌宁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5)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启动响应

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附近有关应急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快速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有关人员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赶赴现场,并联系县域内及附近相关应急单位开展监测、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应同步向县政府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情况和事件级别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4.1.2.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IV级4个等级。

1.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确认,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应急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本级应急行动方案,昌宁县级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确认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报请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保山市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昌宁县级应急预案。

3. Ⅱ级应急响应和I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昌宁县人民政府报告保山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再由保山市报请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启动保山市和昌宁县级两级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昌宁县政府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3. 指挥协调

1.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 联通县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3. 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4. 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5. 研究决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6. 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7. 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8. 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有关地区或相近、相邻市县通报情况。

9. 视情向相近、相邻市县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10. 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1.4. 应急准备

1. 由应急协调办公室结合接报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行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 通知各应急组成员参加应急会议、分析事故情况及预期发展态势,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等。

3. 各应急组检查人员及应急物资、装备情况,提出不足和需要支援的项目。

4. 辖区内相关污水处理厂报告应急事故池储存能力及可接收污水量。

5. 现场处置人员备齐防护装备集结到位。

6. 保持与消防、防疫、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监测、卫健等专业救援部门的信息沟通,以备随时开展外援医疗救护、委托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

4.2. 响应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1. 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2.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发现或接到关于环境污染紧急情况发生的报告后,接报人员应简要、准确记录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程度、人员伤害等情况,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初步判断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协调办公室报告,由应急指挥部指派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理。

3. 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对受伤、中毒人员及时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危害。若事故处理需要其他部门参与支持,应及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提请昌宁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直至停止生产,以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备案。若事故可能对周围群众造成影响,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以便采取防止污染措施。造成跨辖区污染的必须及时通报相邻辖区的人民政府,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报请启动省级预案。

4. 应急救援队伍在做好现场处置的同时,对事故开展调查,收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实物取证,摄影录像等,经过,做好笔录,现场采样,进行监测分析,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等进行评估。

5. 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照《昌宁县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等的处置按照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因环保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按《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2.2. 现场安全防护

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协调办公室应结合县域内各企业生产的特点,分析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制定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现场相关安全规定。应急救援时,所有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的人员(现场指挥、监测、调查取证、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应急协助、人员救护等)都应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相关程序。

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部门应组织落实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根据引发事故的环境风险物质的特性,提出患者医疗救护方案的建议。

4.2.3 转移救治人员

1. 在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到的现场,除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指挥人员及需要留守在岗位的人员外,其余全部撤离,撤离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队职责分工开展。

2. 撤离方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污染物特性、浓度、风向、水流向、周边环境等特点有序的组织进行。

3. 在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区域中心,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援组、社会维稳组要做好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使其尽快脱离现场,同时组织群众疏散,在伤员或中毒人员救出现场后,根据情况就地实施急救或送医院救护,同时做好事故现场治安、交通指挥、危险范围警戒,协助进行群众疏散。

4.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启动应急监测

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应立即开展污染源及其周围水、气、土壤等环境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事故责任单位有环境检测能力的,要立即开展先期应急检测工作,第一时间掌握环境风险物质的环境暴露。事故责任单位应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 环境监测人员应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相态、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周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项目,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

3. 在昌宁县应急监测能力无法满足应急需要时,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请求保山市环境监测站或省级监测单位增援,在保山市环境监测站或省级监测单位应急监测部门到达后,配合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周边进行环境污染应急监测。

4. 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和频次;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科学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监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和监测技术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将污染物样品送省环境监测站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5.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浓度的时空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县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8. 扩大应急

1. 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人民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如附近驻地武警部队等)的支援。

3.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周边地区环境,县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县人民政府请求上级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及邻近地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增援。

4.3. 应急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时,除已启动上级应急预案需由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定应急结束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宣布响应结束。

(2)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3)应急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各成员单位所属的监测机构应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4.3.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协调监测队伍继续进行跟踪环境监测。

(3)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编制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4)根据实战经验,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各部门负责组织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

4.3.4. 次生灾害防范

次生灾害,也称二次灾害,是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一系列新的衍生灾害,具有后发性的特点,其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原生灾害。县政府责成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研究制定次生灾害防范措施、现场监测方案,防止人员受伤及连锁效应引发次生环境事件。

次生灾害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往往火、爆、毒等环境污染同时存在,尤其是化工企业最为突出,因此,在环境应急事件处置、抢险救援过程中,更要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根据环境风险物质的易燃性、毒性和腐蚀性等特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及防范措施如下:

1. 易燃物质发生火灾、爆炸后大量消防水的使用对地表水、土壤环境的污染;针对消防水各事故单位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池,第一时间将事故消防水引入应急事故池。

2. 易燃物质发生火灾后产生的烟气等有害气体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事故单位和应急监测人员必须第一时间组织大气环境监测,及时制定人员撤离路线及交通管制措施。

3. 毒性和腐蚀性物质泄漏后通过土壤渗到地下水,对水体造成污染;各事故单位应制定三级防控措施,防止环境风险物质通过水、土壤等环境通道进入外环境。

4. 毒性和腐蚀性物质泄漏后因不科学收集处置而导致累积性污染。事故应急结束后应由有资质、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对污染土壤进行规范收集,无害化处置。

5. 后期工作

5.1. 总结评估

1.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省生态环境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 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等级;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2. 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职责: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有关规则,从事事故调查和信息收集、损失范围和种类的确定、评估方法的筛选、因果关系鉴定、损害范围和程度的评定、评估结果的分析和确认,最终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

5.3.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昌宁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1. 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2. 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

3. 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4. 事件调查处理

5.4.1. 事故调查评估的一般规定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责成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实施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与(必要时,可直接提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根据规定由相应的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县级有关部门必须服从、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30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评估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5.4.2. 事件调查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事故部门;

2.事故发生点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损失情况;

3.事故现场人员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受影响人群范围、数量,受影响时长;

5.事故影响范围,经济损失;

6.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

7.其他有关内容。

5.4.3. 事故分析

事故现场调查完后应依据事故调查内容对事故进行分析。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事故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1. 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

2. 分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行为、状态和环境影响等。

3. 采用适当的事故分析方法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行责任分析。

4.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和间接责任者。

5.4.4. 事故处理

1. 事故调查分析后,应由事故调查部门编写事故报告(通报),进行事故处理。

2. 事故报告(通报)内容应包括:

①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部门名称、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别、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

②事故经过;

③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④事故责任分析,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

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⑥事故纠正与预防的措施、建议。对涉及相关方的事故,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⑦其它材料(包括影像资料、技术鉴定报告和图表资料)。

3. 事故发生部门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报告(通报)中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结合部门情况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整改工作。事故调查部门负责检查、验证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编制《昌宁县突发环境事件整改措施跟踪验证报告》。

4. 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出现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影响应急效果的情况时,应急责任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体系。完善本预案应急响应流程。

5. 事故发生后,财政部门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核验。

5.5. 改进措施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3. 预警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统一的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6.4.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5. 队伍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和组织管理。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及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及汽车。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实施医疗急救,相关医疗专业医院确保复诊后的续治疗。

6.6. 物资装备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重点加强危险路段沿途增加活性炭等应急物品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同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强化自身应急物资储备,县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7. 技术保障

昌宁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 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2.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系统,随时投放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3.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8.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报县应急指挥部汇总,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具体按照《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执行。

县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能及时拨付到位。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建设等经费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救援力量信息库,保证应急信息交流和指挥的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相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负责事件现场的警戒、治安管理,负责封锁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并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与保护,维持现场秩序,根据事件情况及时疏散群众;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县相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对受损道路、市政管道等的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

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3. 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建立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8.2. 奖励及责任追究

8.2.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 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 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 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6. 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 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8.3. 预案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预案为县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本预案进行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本预案执行三年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需按照有关规定及本预案确定的应急职责制定部门应急处置预案或方案,确保在本预案启动条件下能够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处置预案。

县内各乡镇可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由于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3.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某一县市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4.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5.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与此对应的为后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6.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