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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607F/20241224-00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湾甸乡
公开目录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信息 发布日期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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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双阳区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具体补偿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补偿安置程序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