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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6-8/20230927-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住建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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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为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昌政办发〔2023〕4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及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强化“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紧迫感,深入推动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69项举措、市县75项具体施持续落实落细,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矛盾问题,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制度,统一工作标准,严格监督问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查问题、建制度、打基础、强监管,织密织牢领导干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等工作,推进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持续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本质安全水平新提升。

三、组织领导

为全面开展好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字金权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于雪艳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罗宗贤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小顶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张 力 县住建局办公室负责人

杨康康 县住建局抗震防震消防股负责人

杨旺华 县住建局质安站站长

李青芸 县住建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股长

张禄通 县住建局建管股负责人

许卫德 县住建局市政建设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质安站,由罗宗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旺华兼任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督办检查。

四、重点任务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相关许可、批准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失效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超许可、批准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4.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相关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7.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8.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2.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3.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拆分工程项目的;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5.安全距离不足、安全通道不畅的;

6.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者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7.生产工艺系统、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护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检验及维护保养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

8.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

9.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

11.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治理纠正的违规违章行为。违规违章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企业制度、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者作业规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的;

2.领导班子成员未落实“一岗双责”,并按照规定现场带班的;

3.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4.现场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5.现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置的;

6.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7.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消防安全领域。由抗震防震消防股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上报和依法查处,并做好与牵头单位协调对接,联合执法。

(二)建筑施工领域。由建管股牵头,质安站配合,主要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中无施工、勘察、监理、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施工的非法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上报和依法查处,并做好与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工作的协调对接,联动执法。

(三)特种设备领域。由质安站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上报和依法查处。由市政管理中心负责城镇燃气、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上报和依法查处,并做好与牵头单位协调对接,联合执法。

(四)城镇燃气领域。由市政建设中心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燃气设施行为,燃气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燃气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宣传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未明确责任分工,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燃气企业非法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特许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瞒报谎报事故和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燃气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燃气企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行为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上报和依法查处。并做好与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工作的协调对接,联动执法。

六、工作机制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三管三必须”等原则,各股室、站、中心结合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所管领域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报告以及配合做好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各股室、站、中心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对监管企业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常态化组织开展排查巡查,督促监管对象整改落实风险隐患,同时及时向对口主管部门上报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排查工作要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早发现、早制止。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车间班组巡查、企业自查制度,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事故征兆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原则予以整改。

(三)各股室、站、中心要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现场监督,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制止,一要在生产经营单位办证时,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核,依据职责,加大工作力度,严防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进入市场。对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行为且不按照规定予以治理整改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二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安全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