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6-8-/2020-1209006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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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好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组会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局党组会议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住建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会议是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在本局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涉及本局的重大事项都应通过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局党组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局党组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以下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市县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巡视巡察、审计、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局党组会议题由各主办股室(站所)提出上会建议,由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呈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书记可以直接提出党组会议题。议题由局组织人事股负责收集列项。
第六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在上会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由主办股室(站所)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提出成熟一致的意见。
第七条 拟审议议题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任用前应先征求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人选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八条 会议方案(包括议题、时间)经党组书记审定后,由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分管人事副局长、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同时,根据需要由局组织人事股通知涉及议题的相关股室(站所)做好汇报准备。
第九条 局党组会由局机组织人事股负责牵头承办,负责通知会议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并做好会场布置、会议签到、材料分发等工作。局办公室配合做好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时间一般控制在半天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应到人员为局全体党组成员,原则上组织人事股股长和办公室主任应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根据议题指定相关股室(站所)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股室(站所)负责人对议题进行汇报,再由参会或列席人员围绕议题发表意见,通过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对于干部任免事项,与会党组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讨论意见后,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
第十三条 局党组会实行一事一议,未按程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提交上会。会议议题主汇报的分管领导不能到会的,该议题一般不作讨论(安排下次会议再讨论)。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上的发言和表决情况,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涉及干部任免事项,除按规定需要相关局领导谈话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期间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准时到场,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后,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会的研究决定精神。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原则上由相关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新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请示,必要时再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实行会议纪要制度。局组织人事股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和其他会议资料整理工作。《党组会议纪要》经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和与议题相关的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一条 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上会介绍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按公文管理规定由组织人事股负责管理和归档。涉及干部任免的,应做好保密工作,有关归档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昌宁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议事清单
昌宁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议事清单
一、传达学习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
(二)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研究部门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二、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市县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研究审定向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定以党组或局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和工作报告。
(四)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要行政决策事项。
(五)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和重大活动安排。
(六)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方案、意见。
(七)研究党支部向局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讨论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九)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十)研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讨论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十三)研究审议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
(十四)研究审议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方案、报告和整改方案等。
(十五)研究审议巡视巡察、审计等整改工作方案。
三、重要人事任免
(一)研究机关及局属单位干部任免、调动、外派工作、交流轮岗、考核、职称聘用等事项。(二)研究机关公务员考录(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事项。
(三)研究表决县管干部推荐人选。
(四)研究表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
(五)研究县级(含)以上拟表彰人员、拟表彰单位名单。
(六)研究提出对机关股室、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力时的有关问责意见。
四、重大项目安排
(一)研究由局主管或牵头的5万元以上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事项。
(二)研究局国有资产、资源处置事宜。
(三)研究办公设施设备装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事宜。
(四)研究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或出让等事项。
五、大额资金支出事项
(一)研究决定单笔5万元以上资金使用事项(除每月正常代扣的社保费、水电费、燃油费等常规拨款外)。
(二)研究决定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计划。
(三)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事宜。
(四)研究财务管理、审计、财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会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