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6-8-/2020-1209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文关怀制度
为进一步激发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解决干部职工后顾之忧,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昌宁县总工会转发保山市总工会关于转发〈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昌工发〔2018〕23号)规定精神,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及时了解工会会员的家庭生活情况,力所能及帮助工会会员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第二条 单位工会会员即局在编在岗正式职工。
第三条 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工会可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干部职工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 按照上级工会要求,组织开展工会会员相关技能比赛活动,并按规定评选出优秀学员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优秀学员数不得超过参训人员的10%。
第五条 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二,每次团体比赛最高等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个人奖最高等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组织奖、优秀奖和鼓励奖,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活动日可以组织统一就餐,餐费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每天不超过120元。
第六条 工会会员结婚和女性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给予慰问,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由工会牵头,组织前往看望慰问,按每人每年每次500元慰问标准执行。
第八条 工会会员、退休干部职工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2000元;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1000元。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名义购买花圈等不超过300元的丧葬用品。
第九条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安排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十条 依法维护在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单位坚决支持和帮助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一条 以上经费统一在单位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3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工会调整规定要求,将按上级工会规定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