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6-8-30/2017-070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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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及道路运输“三非”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处罚措施及执法程序
一、认定标准
(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8.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3.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4.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二)“三非”违法行为
1.非法改装: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
①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②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③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④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2.非法客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
二、处罚措施
(一)超限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超载处罚
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200元、记3分。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的,罚款1000元、记6分。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罚款2000元、记6分。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三)“三非”处罚
1.非法改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客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超员: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严格执行“一超四罚”。即:一是交警部门在现场依据交通执法部门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吊销其营运资质;三是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将对运输企业实施吊销营运资质的处罚;四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县交警大队要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县交警大队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交警大队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和昌宁公路分局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
三、执法流程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责任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入口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接受检测。
(二)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对确认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警告后放行。
(三)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暂扣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四)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
(五)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检测。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对经检测发现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应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六)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填写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驾驶员。
(七)交通民警收到驾驶员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八)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将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留存后,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
(九)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十)整治工作开展以后,全县范围内货运源头单位不按规定装载或中途加载的超限超载车辆仍上路行驶的,由执法部门抄送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配合开展执法,情节严重的,对行政许可事项年检时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