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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8-9-16_A/2018-0821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服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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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迁移业务所需提供的材料

户口迁移(省外迁入16周岁以上的必须到现场):

(一)婚迁:由本人提出申请、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双方户口簿;

(二)投靠亲属迁移: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亲属关系证明、双方户口簿;

(三)购房入户:由本人提出申请、房产证、社区出具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四)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生活的,凭落户人申请书、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

(五)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1)在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办理居住证。

(2)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本人申请书、户口迁移证、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可将户口迁入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服务机构,以该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地理信息符号立为家庭户。

(3)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的,凭本人申请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

(4)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凭本人申请书、户口迁移证、相关聘用、协议等材料,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六)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1)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凭本人申请书、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落户。

(2)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凭现役军人同意落户申请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报户口。

(七)城镇租赁性质(含公租、廉租房)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在租赁房屋落户需提供:申请书、房屋产权人同意书、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的租房信息(查询记录)、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租赁公租房、廉租房人员在办理租赁落户需提供:申请书、管理单位出具租房协议或证明材料、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即可办理租赁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