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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8-9-/2017-1115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文件公开 发布日期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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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管理工作规范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水平,规范工作流程,坚持窗口服务为先、管理与建设并重的原则,实现窗口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优质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档案的保管、转递、保密、借阅等制度,按照规定期限保存档案。

第五条 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业务办理应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接待群众咨询、办理有关户政业务的首位户籍民警是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负责地解答群众户口咨询,同时对群众户口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职责以外的事情,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做好引导工作,严禁推诿扯皮。

(二)终身负责制。按照审批层级权限,具体负责户政业务受理、调查的州(市)、县(市、区)公安局治安(人口)部门户政专管民警、户籍民警、社区(驻村)民警,以及承担审核、审批户政业务职责的派出所领导和州(市)、县(市、区)公安局治安(人口)部门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派出所所长或主持工作的所领导和州(市)、县(市、区)公安局主管治安(人口)部门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

(三)一次性告知制。对群众申报或咨询户口、居民身份证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居住证办理等事项,接待民警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必须具备的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材料。

(四)限时办结制。受理、审批群众户政业务时,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审批。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不批准或补充材料的决定,以书面或短信形式告知申报人,不得超时限审批。

(五)预约服务制。户政窗口实行“八小时满意服务,二十四小时预约服务”,群众通过电话或“网上户籍室”预约办理的户口、居民身份证和边境通行证等户政业务,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反馈预约情况。

(六)上门服务制。对确实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孕”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居住证办理等业务。

(七)优先服务制。对前来办事的“老、弱、病、残、孕”等人员,应优先办理。

(八)延时服务与错时共组制。户政窗口周一至周五视情为群众提供延时办公服务。州(市)、县(市、区)公安局所设立的户政窗口、政务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和城市、县城镇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双休日其中一天提供半天办公服务;农村派出所的户政窗口,双休日期间遇有赶集日的,全天提供办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