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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8-9-16_A/2018-0821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文件公开 发布日期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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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居住证》申领条件

一、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在居住地派出所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公安派出所在受理领取、变更、补领、换领《云南省居住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验发证。其中:居住满半年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由申领人自行提供。

二、提供材料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三、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权益: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有关社会事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四)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获得法律援助;

(六)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指导服务;

(八)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九)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